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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反腐再升级:线上线下全面合规!回扣、统方一律严查!
发布时间: 2021-11-18     来源: 医药经济报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简称《九项准则》),旨在规范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行为,引导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保障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



政策要求,对违反《九项准则》的医疗卫生人员,由有关部门视情节予以坚决查处,并将贯彻执行《九项准则》情况列入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针对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商业提成、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警示,并对线上线下引流转诊、互联网处方行为等进行规范。

严格监管执业行为
违法违规高压打击


近年来,在医疗反腐风暴下,医院大厅横幅、诊室门口、医生办公室四处都贴上了“严禁医药代表入内”的标语。今年8月初,国家卫健委印发通知称,自2021年至2024年,集中开展整治“红包”、回扣专项行动,对涉嫌利益输送的各类机构,严肃惩处、移送线索、行业禁入,持续保持对“红包”、回扣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按照《九项准则》要求:

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  
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 
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带量采购、总额控费、零加成等政策在院内市场落地,院外零售药店、医药电商、互联网医院等院外市场渠道愈发得到监管重视。

本次《九项准则》对院外处方行为也进行了规范:

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随着主管部门反腐巡查、督查频次和力度升级等措施落地,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能贪、不敢贪的医德医风监管目标正在形成。不难预见,在合规压力升级,市场游戏规则巨变之下,政策变化和市场转型都在迫使医药营销行为回归学术本位,无法做到合规营销的医药企业必将遭遇监管重拳打击。

无金可带无方可统
带金模式终将消亡


由于带金销售、医疗体制机制问题、临床医生用药水平等原因,国内不合理用药现象长期存在。过去,一大批“不治病也不致命”的“神药”,却成就了一个又一个“重磅炸弹”。

正因如此,药品监管部门一直在加大对滥用药的监控力度。近年来,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加速推进,将医保资金用于临床价值高、价格合理、更好满足基本医疗需求的药品,易滥用药品的管控面临愈发严苛的合规监管。

去年10月,国家药监局发布通知,宣布对100家医疗机构的药物滥用情况进行监测,其中包括大批综合大三甲医院。这些医院是经过专家评审选出,作为国家药物滥用监测哨点,进一步完善了中国药物滥用监测体系。

《九项准则》提出: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合理用药的政策“红线”,已经开始牵动中国医药市场加速洗牌。由于各种政策收紧及医疗行为约束,企业人员与临床医生接触愈发困难,财务穿透式监管让费用提取愈发困难,在无金可带、无方可统的情况下,带金销售模式终将逐步消亡。新医改的顶层设计,正是对这种传统营销模式的系统性、毁灭性的精准打击。

行业普遍认为,取消药品加成、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的推进,使得医疗服务价格正在逐步提高,医疗机构的收入增加也正在改变过去依靠大处方、大检查的模式。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依法依规接受捐赠。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九项准则》有关要求,服从管理、严格执行。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符合法定处罚处分情形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予相关人员或科室中止或者终止医保结算、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措施,对有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措施,由所在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九项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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