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商务部等5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进行调整,新增1-叔丁氧羰基-4-氧-3-哌啶甲酸甲酯等3个品种至附件1第一部分。
现将调整后的《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予以公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出口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应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申请许可。
附件:
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pdf
2.特定国家(地区)目录.pdf


四川省医药保化品质量管理协会举办2026
当前,制药行业正处于合规升级与绿..关于举办四川省药品生产企业拟新任质量
各相关企业: 新修订的《中华人..四川省医药保化品质量管理协会党支部
2026年4月8日上午,省医药保化品质..四川省医药保化品质量管理协会党支部
2026年4月8日上午,省医药保化品质..关于收取2026年度会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在过去的一年里,..四川省医药保化品质量管理协会党支部召
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组织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