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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三十四)
发布时间: 2013-06-18     来源: 中国医药报

1.问:检验方法确认和检验方法验证的区别是什么?哪些检验方法或在何种情况下,要做“检验方法确认”?我公司常年生产成品的检验均采用药典方法,是需要做检验方法验证,还是需要做检验方法确认?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没有明确检验方法确认和检验方法验证的区别,但无论是方法确认还是验证,其目的都是为了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一般说来,检验方法的验证是证明所采用的方法适合于相应物料或产品检验要求。制定质量标准、采用新的检验方法、或已有检验方法进行方法学变更之时需要验证该检验方法对该物料或产品的适用性。
  检验方法的确认是证明通过已验证的方法进行产品测试的实验室条件适合于该物料或产品检验的过程。经验证的检验方法或药典等法定标准收载的检验方法,在实验室批准使用该方法前或当实验人员或实验仪器发生变化后需要进行检验方法的确认,确保该测试条件下与原先的检验结果一致。
  采取药典方法,企业在第一次使用时应当进行检验方法确认。但如果这个法定检验方法已经在实验室成功实施了较长时间,且实施过程中未发现该检验方法不适用,则企业不再需要进行方法的确认。应当注意,并非所有检验都需要进行确认,一些通用的检验方法如:pH值测定、干燥失重、炽灼残渣等可根据情况无需确认。

2.问:原辅料和内包装材料的留样时间不超过有效期吗?如果产品放行后二年已超过有效期,是不是只需留样到有效期?
  答:关于物料的留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规定: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有留样。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留样应当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如果物料的有效期较短,则留样时间可相应缩短。
  原辅料留样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有追溯性,一旦上市或未上市产品出现问题,企业能够从物料角度查找分析可能产生的原因。问题中的留样如果超出了有效期,由于时间的原因物料性质可能发生了变化,难以达到留样的目的。此时,留样的期限可以相应进行调整,即可只留样到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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