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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三十五)
发布时间: 2013-06-28     来源: 中国医药报

 1.问:每批注射剂产品的留样至少确保两次全检(无菌、热原等除外),请问装量差异、可见异物微粒等检查项目也要计算在内吗?
        答:产品留样的目的是按照法规要求留取样品,以备进行质量追溯和调查用。因此,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
        两次全检的量主要考虑是一些项目可能因为检验原因产生误差需进行复试,或市场出现问题时的质量追溯和调查。对于注射剂而言,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往往不具有代表性,一旦出现问题,检测留样也无法说明问题,因此不要求留样。而装量差异和可见异物这些不随时间和环境变化而变化的项目,如果在放行之前产品检验均合格,留样也应当合格,所以,药品GMP不强制对该类项目进行留样。但是,考虑到如果市场上的产品相关项目出现问题,对留样进行检验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说明一些问题,因此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对这些检验项目留样。

2.问:生产时,我公司在车间进行配料,同批同种原辅料、物料可集中存放,但无法将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集中存放。是否必须将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集中存放,并作好标识?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应当集中存放,并作好标识。
        药品GMP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这里所有配料集中存放应该指称量配料结束后的物料,集中存放,并要求做好标识,是为了降低混淆和差错的风险。
        如果企业在车间进行配料,无法将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集中存放,则应当采取等同效果的措施,以避免混淆和差错风险,例如每次配料只配一批产品所用的物料,配好的物料单独存放等措施。

3.问: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均应留样,是否指高风险剂型(如大输液和小容量注射剂)?片剂等一些低风险制剂也需要每批留样吗?这样留样量实在太大了。另外如果原辅料供应商没有发生变更,且质量审计很好,是否可留代表性样品三批即可?
        答:无论高风险制剂还是低风险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有留样。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物料的留样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 
        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留样应当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如果物料的有效期较短,则留样时间可相应缩短。物料的留样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必要时还应当适当包装密封。

4.问:试验室所用容量分析用玻璃仪器、试剂、试液、对照品以及培养基均须进行质量检查,那么周期是什么样的?培养基的检查是每批检查还是配制后每个灭菌批次均须进行检查?应当做到什么样?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八)应当对实验室容量分析用玻璃仪器、试剂、试液、对照品以及培养基进行质量检查。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试剂、试液、培养基和检定菌的管理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使用说明配制、贮存和使用试剂、试液和培养基。特殊情况下,在接收或使用前,还应当对试剂进行鉴别或其他检验; 
        企业应当分析哪些因素会影响检验工作质量,并根据科学知识和经验采取相应的控制方法进行控制。通常而言,企业应根据储存条件、使用环境、效期以及对其自身性质的了解等情况科学确定容量分析用玻璃仪器、试剂、试液、对照品以及培养基的质量检查周期。
        通常情况下配制后每个灭菌批次的培养基均应当进行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因为配制和灭菌过程可能会影响培养基的培养效果。企业应当分析自己所提出的这两种控制方式对于培养基培养性能的影响并可采用相应的检查方式,例如,如果购进的是无菌液体培养基,则可在购进时按批进行检查。

(本栏目由本报和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联合推出。本期问题由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解答。有关解答内容只限于所提问题本身,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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