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责任,强化行政审批效能,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社会公共服务。依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青海省局及时调整医疗器械行政审批工作权限,明确省局和各州地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执行、许可证打印、证号编写及各州(地、市)局在行政机关网站或者受理场所公示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注册所需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具体事宜,从而进一步明确了省局与各州(地、市)局的行政审批权限和监督管理职责。
调整后的医疗器械行政审批工作权限规定,各州地市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展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批发、零售)的审查批准工作。
青海省局要求各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监管责任,认真开展医疗器械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广大公众用械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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