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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大病保险偿付能力充足率需150%以上
发布时间: 2013-01-31     来源: 广州日报

     昨日,记者从保监会网站了解到,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4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资本》(以下简称《规则》),制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新标准,引导保险公司科学评估大病保险风险,提高风险保障水平,支持大病保险发展。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标准较原标准降低了最低资本要求,降低大病保险运行成本,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新规定降低资本要求

  在定量测试的基础上,原标准规定,大病保险的资本要求为自留保费的16%至18%,或者是赔款金额的23%至26%;而新标准规定,资本要求为自留保费的10%至15%,或者是赔款金额的13%至17%。大病保险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保险公司可与政府约定风险共担安排,可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此外,监管层采集大病保险的实际数据进行了定量测算。据介绍,保监会采集了保险行业大病保险的大规模历史数据进行了定量测试,采用了随机模拟方法,区分了不同的风险共担安排、不同的业务规模和不同置信度水平,更加精确地细化了大病保险的业务风险。新标准比原标准更加符合大病保险的实际风险状况。

  记者了解到,根据大病医保的相关规定,险资承办大病保险有门槛,偿付能力充足率成为重要指标,至少要在150%以上。据介绍,监管部门在对险企的偿付能力上加固“风险防护网”。(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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