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FDA就Phathom Pharmaceuticals的伏诺拉生(vonoprazan,商品名Voquezna)独占期范围公开征求意见。争议核心在于:未获合格传染病产品(QIDP)认定的伏诺拉生单方制剂,能否共享其抗生素组合包装产品获得的5年《促进抗生素研发法案》(Generating Antibiotic Incentives Now Act,GAIN法案)独占期。该问题已引发仿制药企业BDR Pharmaceuticals诉讼,并将影响伏诺拉生仿制药的最早申报时间。
独占期从5年延长至10年
2022年5月,FDA批准两款用于治疗成人幽门螺杆菌感染的伏诺拉生组合包装产品:Voquezna Triple Pak(NDA 215152,含伏诺拉生、阿莫西林和克拉霉素)和Voquezna Dual Pak(NDA 215153,含伏诺拉生和阿莫西林)。由于两款产品均含此前未获FDA批准的新活性部分伏诺拉生,FDA授予其5年新化学实体(NCE)独占期,原定于2027年5月3日届满。由于两款产品还获得QIDP认定,其NCE独占期依据GAIN法案延长5年,《橙皮书》列示的NCE*GAIN独占期届满日为2032年5月3日。
2023年11月,FDA批准伏诺拉生单方制剂Voquezna,用于成人食管炎、烧心和胃食管反流病等适应证,并涵盖组合包装产品说明书所列的幽门螺杆菌适应证。该单方制剂未获QIDP认定,因此《橙皮书》最初仅列示其享有至2027年5月3日的NCE独占期。
2024年12月,Phathom通过公民请愿要求FDA更新《橙皮书》,确认伏诺拉生单方制剂Voquezna同样享有10年NCE*GAIN独占期。Phathom的依据是,FDA对5年NCE独占期的解释允许含有同一新活性部分的后续获批产品,分享首个获批产品剩余的NCE独占期。
2025年6月,FDA在答复中接受了这一主张,认为对NCE独占期的上述解释同样适用于GAIN法案规定的5年延长期。FDA进一步表示,尽管单方制剂本身未获QIDP认定,但NCE独占期的保护范围,即申请提交禁令的适用范围,由新活性部分决定;GAIN法案条款中并未表明,第505E(a)条规定的NCE独占期延长不适用于这一情形。因此,Voquezna单方制剂被确认享有至2032年5月3日的NCE*GAIN独占期。
ANDA申请被拒
这一认定随即影响伏诺拉生仿制药的申报时间。BDR于2026年5月3日提交了以Voquezna为参比制剂的ANDA,并附第IV段声明。NCE独占期通常在5年内禁止含有相同新活性部分的ANDA提交;但对于附第IV段声明的ANDA,最早申报时间可提前至独占期满4年后。BDR拟定说明书删除了全部幽门螺杆菌及其他感染性疾病相关用途,仅保留烧心、食管炎和胃食管反流病适应证。BDR还致函FDA称,单方Voquezna从未获得QIDP认定,且其ANDA已删除与QIDP认定有关的适应证,因此不应适用Voquezna的NCE*GAIN独占期。
FDA随后以该ANDA提交过早为由,认定其无效并予以拒绝。FDA认为,Voquezna的新药申请同时受到5年NCE独占期和额外5年GAIN独占期的保护;据BDR在诉状中的表述,FDA据此采取的立场是:无论ANDA拟申报何种适应证,只要以Voquezna为参比制剂,即使附有第IV段声明,也不得早于2031年5月3日提交,且不得早于2032年5月3日获批。
10月21日,BDR在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FDA依据“伞形保护”(umbrella policy)解释,将GAIN延长的独占期适用于该产品全部适应证,违反GAIN法案及《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 Act)的条文、结构和立法宗旨。BDR同时认为,该做法缺乏充分法律依据,并超出FDA的法定权限。
FDA征询独占期适用边界
围绕Voquezna独占期的保护范围,FDA仿制药办公室就以下四项法律和监管问题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截至11月23日(案卷编号:FDA-2026-N-13038):
(1)拟从Voquezna说明书中删除幽门螺杆菌适应证是否可被允许;如可被允许,其法律依据为何;以及该等适应证删除能否规避已确认适用于Voquezna共包装产品的NCE*GAIN独占期;
(2)将NCE独占期的“伞形保护”解释适用于FD&C Act第505E(a)条规定的GAIN延长期时,是否存在例外;如存在,其依据为何;第505E(c)条对这一问题是否具有影响,以及承认该等例外可能带来何种后果;
(3)《食品药品管理局安全与创新法案》(FDASIA)第801(b)条的过渡性生效规定,是否以及如何影响FD&C Act第505E条对Voquezna共包装产品的适用,特别是其获得QIDP认定的资格;
(4)FDA通常认为,第505E条下的QIDP认定适用于“特定申办者的特定药品”与“特定拟议适应证”的组合,而非“药物活性物质”与“拟议适应证”的组合。若将QIDP认定解释为可适用于具有拟议抗菌或抗真菌适应证的药物活性物质,其法律依据及潜在后果为何?
此次争议的核心是,GAIN法案附加的5年独占期应否随同一活性部分延展至后续获批、但未获QIDP认定的产品。FDA的最终立场不仅决定伏诺拉生仿制药的申报节奏,也将界定其长期适用的NCE“伞形保护”解释在GAIN激励中的边界。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也正推进药品市场独占期制度的配套规则制定。10月19日,NMPA发布《药品市场独占期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罕见病治疗用药品和儿童用药品的独占期保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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