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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市场独占期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6-10-23     来源: 医药经济报

为进一步鼓励罕见病治疗用药品和儿童用药品研发,做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配套实施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药品市场独占期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10月19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8日。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所述的罕见病治疗用药品和儿童用药品的市场独占期,包括中药、化学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

罕见病治疗用药品市场独占期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该办法中的罕见病药品的范围,包括说明书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中包含或落入国家卫生健康委《罕见病目录》所收录罕见病范围的情形,以及经专家论证符合要求的《罕见病目录》以外疾病的治疗用药品的情形。

符合要求的罕见病药品,按照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市场独占期:

(一)创新药、境外已上市原研药品在我国上市;

(二)改良型新药;

(三)境外已上市药品的仿制药或生物制品等,在我国首次上市的,或者在我国首次增加境外已上市罕见病适应症的。

对于符合条件的情形(一)给予7年市场独占期;情形(二)给予5年市场独占期;情形(三)给予4年市场独占期。


儿童用药品市场独占期

《征求意见稿》指出,儿童用药品是指为儿童人群开发的,且说明书中有明确儿童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儿童用法用量的药品。

符合下列条件的儿童用药品,按照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市场独占期:

(一)创新药、境外已上市原研药品在我国上市;

(二)已上市药品首次在我国增加儿童适应症;

(三)儿童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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