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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黄标药品采购占比超标要约谈?药品采购端季度监测启动
发布时间: 2026-10-14     来源: 医药经济报

2026年第四季度起,全国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制度监管重心从挂网端向采购端传导。福建、河南两省将“红黄标”管理与医疗机构采购行为考核直接挂钩;天津、青海则进一步将监管触角延伸至零售终端,全国医药价格治理正朝着常态化、全链条、精细化方向纵深推进。

采购端季度监测启动

根据年初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要求,全国于2026年全面启动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工作,分三阶段推进:国采药品2月中旬前完成,联盟采购药品3月底前完成,其余所有挂网药品5月底前完成,并分类制定了不同类别药品的“红黄标”划定标准。按照价格风险处置机制,除企业主动下调价格外,被执行“红黄标”标识的药品自执行之日起3年内不得调整预警标识,期满后转入常规管理。

随着全国范围内挂网端标识工作基本收尾,监管重心向采购端传导。按照部署,自2026年第四季度起,全国对医疗机构采购行为按季度实施监测,相关结果纳入医疗机构考核范围;采购红标药品金额占比超10%,或“红黄标”药品累计金额占比超25%的医疗机构,将被采取约谈、通报等约束措施。

在此基础上,福建、河南两地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了执行规则。监测机制方面,福建自2026年10月起全面实施常态化数据统计机制,第四季度起实行季度专项监测;河南自2026年第四季度起,由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每季度对医疗机构“红黄标”药品采购情况进行监测统计,供各级医保部门开展常态化管理。同时,河南将“红黄标”采购占比未超标、但季度内采购金额上涨幅度过大的医疗机构纳入重点关注范围。

在计算口径上,两地均排除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河南进一步明确,院内制剂、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纳入监测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两地均明确不得简单要求医疗机构停用“红黄标”药品,结合机构功能定位实施精准管理。福建提出,对采购金额较小的基层医疗机构,以及承担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特殊用药需求的机构,可实施差异化管理;河南明确,对基层医疗机构、承担急危重症救治等特殊用药需求的机构实施差异化监测,同时畅通申诉沟通渠道,充分兼顾临床合理用药需求。

全链条价格治理

当前,全国药品价格治理呈现分层推进格局。多数省份已完善挂网端标识、数字化升级,并逐步向采购端监测延伸。天津、青海等地则进一步将监管范围拓展至零售药店、网络售药平台等终端,构建全链条价格治理体系。

2026年9月,天津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完善我市药品价格监测处置工作的通知》,提出构建“纵向联动,横向比对”的药品价格监测体系。纵向层面,全面落实全国药品挂网价格一览表,实现本地平台挂网价格与全国价格数据联动;横向层面,采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网络售药平台、个人账户购药等多渠道价格信息,形成横向比对、联动处置机制。同时,天津完善“津医保”比价程序,增设“一键投诉”功能,受理“阴阳价格”等不合理定价行为反馈,对问题集中的品种和药店开展处置;对日常检查发现的异常价格问题,穿透至生产企业,采取书面问询、成本调查、约谈提醒等措施,督促企业规范价格行为。

青海省则聚焦定点零售药店药品定价不规范、部分药品售价虚高等问题,开展系统性治理。当地建立全省定点零售药店药价量价比较指数常态化监测机制,对连续3个月及以上超监测值的药店,采取约谈警示、限期整改、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等处置措施。据青海省医保局9月22日披露,当地已对209家连续3个月超标的药店开展约谈警示,对30家价格管控不力、经营不规范的药店中止或解除定点协议。经治理,全省量价比较指数由2025年的1.62降至2026年的1.59,药店整体定价水平持续优化。此外,青海还筛选结算金额排名前200名的高频购药品种开展专项整治,对实际售价高于众数价格的定点零售药店逐一排查,督促价格回归合理区间。

业内分析认为,“红黄标”制度从挂网端标识到采购端约束,再到零售端治理,逐步构建起覆盖医药全链条的价格治理框架。依托全国挂网药品价格一览表,实施药品价格智能监测以及药品价格风险预警,并不是禁止医疗机构采购高价药,而是打破不同企业价格的信息差,向医疗机构提示价格风险,引导其采购质优价宜的药品,进而引导企业合理定价,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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