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围绕药品上市周期、流通渠道、品类及价格治理等核心维度出台14条具体举措,从全周期、全渠道、全领域三个维度系统重塑药品定价规则。
这是自2015年药品价格改革全面放开政府定价以来,时隔11年,国家层面再次系统出台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文件。
而就在一个月前的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生物医药明确列入国家层面的“新兴支柱产业”,与集成电路、航空航天、低空经济等产业并列。
从“支柱产业”的政策定调,到“14条”的价格机制落地,改革信号清晰而明确——生物医药产业的“价值回归”,正从顶层设计走向操作层面。
01
定价权有限回归企业
高水平创新药迎来“价格保护期”
长期以来,创新药面临一个尴尬困境:一款新药研发周期长达十年,投入动辄数十亿元,但进入医保目录后往往遭遇大幅压价,研发回报难以覆盖前期投入。
《意见》对此给出了制度性回应,对于新上市的药品引入了药品首发价格机制,根据企业对临床价值和创新程度的自评结果,区分高水平创新药、改良新药、通用名药等情形,予以政策支持和引导。
其中最为市场关注的是:对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的高水平创新药,支持在上市初期制定与高投入、高风险相符的价格,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价格相对稳定——这意味着,高水平创新药将享有实质性的“价格保护期”。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施子海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指出,概括来说,《意见》对全周期药品价格分类施策,给高水平创新药留足空间,鼓励企业持续做好研发创新;同时,给其他药品划定了自主定价的规则,引导企业公平合理定价。
值得一提的事,《意见》还首次明确,企业可根据真实世界研究结果和临床使用实效,在首发价格基础上适当调整价格水平,构建动态验证机制。
同时,为防止微创新博取高价,《意见》同步构建了约束体系:企业自主定价须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高水平创新药必须证明创新程度高且具备显著临床价值,改良型新药则须体现真实临床优势,而非简单改剂型或改规格。
此外,《意见》明确“创新不集采,集采非创新”,将集采严格限定于供应多元、上市多年的药品,不涉及创新药,进一步厘清了两类政策工具的边界。
02
多元支付体系打开空间
商保目录加速落地
“价格保护期”解决了创新药上市初期的定价问题,但要让创新药真正惠及患者,支付端同样至关重要。
为此,《意见》强调,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公益慈善等功能作用,引入多方参与创新药价格协商,拓宽创新药支付渠道。
在药品进入医保阶段,《意见》强调要优化医保目录调整规则,兼顾患者获益和鼓励创新,谈判形成的医保支付标准要合理体现药品的临床价值。同时明确,谈判药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销售价格可不受医保支付标准约束,为院外市场留出议价空间。
对于基本目录外的创新药,《意见》提出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落地实施,鼓励医药企业、慈善组织、专项基金等社会力量为创新药使用者提供精准有效帮扶。
今年1月,国家医保局2025年发布的首个商保创新药目录已正式落地,包含18家企业的19款创新药。
此外,《意见》还对加强药品价格治理作出了部署,提出了实行药品价格风险预警、防范集采时非理性竞价中标影响供应、严惩药品和原辅料领域以缺逼涨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立药品医保价值评估制度等针对性措施,引导药品价格运行在合理区间。
整体来看,《意见》的政策内核清晰而明确:告别过去以“控费压价”为导向的单一逻辑,转向以“价值定价”为核心的制度设计。
给高水平创新药留足价格空间,让真创新获得真回报;用多元支付体系承接高价创新药,平衡医保可承受与产业可发展;用全链条价格治理维护市场秩序,让质优价宜的药品惠及更多患者。
正如一位产业观察人士所言,药价新政的本质,是让医药行业回归价值定向——既保障老百姓能买得起药,又让药企有动力去研发救命药。
四川省医药保化品质量管理协会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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