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12]4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和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决定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1)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2)的规定执行。
附件1中未列的规格,以及附件2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最高零售限价。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三、取消部分药品的单独定价价格或资格,详见《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或资格品种》(附件3)。
四、对于我委尚未定价的化学药品,暂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五、上述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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