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药品管理法》等规定,我局已组织审定21个四川省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第二批),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标准试行期2年。如同品种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我局制定的上述相应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省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第二批)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日
四川省医药保化品质量管理协会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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