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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挂网药价:纵比、横比监测,红黄绿管理(附全文)
发布时间: 2024-07-29     来源: 医药云端工作室

7月25日,四川省医保局官网发出通知,印发《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以及药价监测计算规则,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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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显示,四川将根据平台挂网药品价格,按照价格比值分别划分为合理异常严重异常三个区间,对应进行绿色黄色红色标示,提醒医药企业、医疗机构规范价格和采购行为。凡在平台挂网的药品,其价格均纳入挂网药品价格监测范围,包括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价格联动采购药品和备案采购药品及要求监测管理的其他药品。

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内容如下:

(一)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非中选药品的超“红线价格”采购行为;

(二)价格联动采购药品的平台挂网价格;

(三)备案采购药品(特指临床急需的备案采购药品,下同)的省级参考价格和采购价格;

(四)国家和我省部署的其他药品价格监测项目。

国家谈判专区及新冠治疗药品等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价格联动采购药品价格纵向比较涨跌情况监测。对同生产企业、同药品名称、同剂型的挂网药品,以最小制剂为单位,与其基期价格相比:

 

价格涨幅在80%(不含80%)以内的产品,标示为绿色;

价格涨幅在80%(含80%)至200%(不含200%)之间的产品,标示为黄色,同时标注“涨价异常警示”;

价格涨幅在200%及以上的产品,标示为红色,同时标注“涨价严重异常警示”。

 

价格联动采购药品价格横向比较差异情况监测

对具有差比价关系的同种药品,将相关药品的挂网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及《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药品价格监测计算规则》换算为可比价格,与同种药品的最低可比价格进行比较,根据价格比值分别标示不同的颜色。

其中,化学药品划分为两个质量层次,原研药品、参比制剂、过评药品为第一质量层次;非过评仿制药品为第二质量层次。中成药和生物制剂不划分质量层次。

同一质量层次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剂可比价格相比,比值在1.8倍(不含1.8倍)以内的产品,中成药比值在3倍(不含3倍)以内的,标示为绿色;

同一质量层次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剂可比价格相比,比值在1.8倍(含1.8倍)至3倍(不含3倍)之间的产品,中成药比值在3倍(含3倍)至5倍(不含5倍)之间的,标示为黄色,同时标注“价格异常警示”;

同一质量层次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剂可比价格相比,比值在3倍及以上的产品,中成药比值在5倍及以上的,标示为红色,同时标注“价格严重异常警示”;

药品通用名相同,原研药品、参比制剂、过评药品与非过评仿制药品可比价格倒挂的非过评仿制药品标示为红色,同时标注“价格严重异常警示”。

平台挂网药品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无实际交易记录的,不纳入横向比较差异情况监测。 当同一药品需同时标示价格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两种情况,且横向比较可比产品达到2家及以上时按横向比较结果进行标示。

省药招中心按季度和年度统计同一医疗机构采购标示为绿色、黄色、红色药品金额并计算占比(具体金额按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对应区间进行计算),当占比突破以下比例时,形成报告并通报医疗机构所在市(州)医疗保障局;省管公立机构的采购情况,由省药招中心进行通报。

(一)采购标示为红色的药品金额占同一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10%及以上;

(二)采购标示为黄色的药品金额占同一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40%及以上;

(三)采购标示为红色黄色的药品金额占同一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40%及以上

附《通知》及《办法》、《计算规则》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4〕5号
相关医药企业、医疗机构:
为持续规范我省挂网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8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25日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管理,规范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的价格和采购行为,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增强药品价格监测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8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是指对平台挂网药品的价格进行跟踪、汇总、分析、报告、处理。具体工作由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招中心)牵头实施,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根据平台挂网药品价格,按照价格比值分别划分为合理、异常、严重异常三个区间,对应进行绿色、黄色、红色标示,提醒医药企业、医疗机构规范价格和采购行为。
第四条  凡在平台挂网的药品,其价格均纳入挂网药品价格监测范围,包括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价格联动采购药品和备案采购药品及要求监测管理的其他药品。
第二章  监测内容
第五条  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内容如下:
(一)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非中选药品的超“红线价格”采购行为;
(二)价格联动采购药品的平台挂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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