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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发文:长期停产药品企业大清洗,补报期限仅剩30天!
发布时间: 2024-08-02     来源: 制药质量、研发、注册交流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加强长期停产药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省局法规处、药品注册处、药品生产处、药品流通处,各检查分局,省审评中心、省检查中心、省药检院,省内各药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监管,督促药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药品生产企业长期停产及恢复生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停产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计划连续停产6个月及以上的,应当在停产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提交更新后的场地管理文件,标注停产状态和时间信息,并附停产报告,详细说明法定生产条件改变情况(如有)。
药品生产单位停产期间,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做好厂房设施设备的维护及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的贮存管理工作。
二、优化停产监管
药品生产处、检查分局应对辖区内长期停产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一)整厂或部分生产线全年停产的,可不纳入当年年度检查计划。
(二)部分生产线长期停产但当年有生产计划的,应纳入年度检查计划,并在生产期间组织检查。
(三)长期停产且经现场核查不再具备法定生产条件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对企业采取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公告相关情况。
三、强化复产管理
停产企业拟恢复生产的,应对照药品GMP开展全面自检。自检符合要求的,企业应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提交更新后的场地管理文件,并对恢复生产情况进行单独说明。
药品生产处、各检查分局依监管职责进行资料审查。对于整厂连续停产6个月及以上、无菌制剂生产线连续停产12个月及以上的情形,组织开展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停产企业恢复生产前,因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生产线)已经组织开展了相应符合性检查的,可不再重复检查。
四、严格监督管理
对停产及恢复生产不及时报告的企业应予以约谈告诫,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纳入信用体系考评,加大对其日常监管和产品抽检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其他事项
停产涉及列为短缺药品目录、药品储备等品种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因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内未生产,再注册批件中明确申请人恢复生产时应提出现场检查申请,经现场检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的,不适用于本通知。
对于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停产的企业(含生产线),应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补报。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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