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FDA 于 9 月 29 日发布了一份关于实验室开发检测(LDT)的拟议规章,旨在终止其对 LDT 的执法自由裁量权,明确表明这类产品将作为医疗器械受到 FDA 监管。
FDA 表示,自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的 LDT 执法自由裁量权政策是在为低风险条件进行简单检测而创建 LDT 时制定的,自那时起,这些检测变得更加复杂,用于诊断严重疾病,同时依赖高科技仪器和软件并大量生产。FDA 计划逐步取消执法自由裁量权,以避免检测市场受到干扰。这意味着 LDT 需要满足与其它体外诊断产品(IVD)相同的监管要求,除非满足某些临床实验室改进修正案(CLIA)的要求。
下面我们结合 Hyman, Phelps & McNamara 律所专业律师的评论一起来仔细来看看这份拟议规章。
IVD 定义的更改
拟议规章的关键在于增加了一句话:“包括这些产品的制造商是实验室的情况”。这句内容被添加到 21 CFR 第 809.3(a) 节“体外诊断产品”的定义中。
修订后的法规内容如下(修订内容黄色高亮标记):
体外诊断产品是指用于诊断疾病或其它状况(包括确定健康状况)以治愈、减轻、治疗或预防疾病或其后遗症的试剂、仪器和系统。此类产品旨在用于采集、制备和检查人体样本。这些产品是《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 201(h)(1) 节中定义的器械,也可能是受《公共卫生服务法》第 351 节管辖的生物制品,包括当这些产品的制造商是实验室的情况。
别小看这一句简短的更改,直接揭示了 FDA 对临床实验室的的监管对于医疗保健系统可以预见的巨大影响。添加这些文字的实际结果是,LDT 被明确定义为 IVD 器械的一种,并受器械法规的约束,包括注册和登记、上市前审评、上市后报告和质量体系法规。虽然 FDA 长期以来一直声称这些法规隐含地涵盖了 LDT,但受到许多人的质疑。现在的修订则把这一立场明确写进法规中了。
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终结
拟议规章提出在四年内逐步取消 LDT“执法自由裁量权”,之后大多数 LDT 将遵守所有适用的医疗器械监管要求。逐步取消期适用于目前市场上依赖 FDA 执法自由裁量权政策的 LDT,不适用于 FDA 历史上未行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检测(例如,直接面向消费者的检测,用于公共卫生紧急情况的检测)。FDA 为所有受影响实验室提出了一个五阶段过渡期:
第一阶段(最终规章发布后一年内):开始根据 21 CFR 第 803 部分提交医疗器械报告(MDR),并根据 21 CFR 第 806 部分提交更正和移除通知。
第二阶段(最终规章发布后两年内):根据 21 CFR 第 807 部分,向 FDA 注册为器械场地,并登记 LDT。实验室还必须开始遵守器械标签要求(21 CFR 第 801 部分)和研究性器械豁免要求(21 CFR 第 812 部分)。
第三阶段(最终规章发布后三年内):遵守质量体系法规(QSR)(21 CFR 第 820 部分)。
第四阶段(最终规章发布后三年半内):提供高风险 LDT(即 III 类器械)的实验室需要向 FDA 提交上市前批准(PMA)申请。
第五阶段(最终规章发布后四年内):提供低风险和中等风险 LDT(即 I 类或 II 类器械)的实验室将需要提交 510(k) 上市前通知,否则应符合豁免资格。
下面是对这一时间表的几点观察:
首先,FDA 的时间表非常雄心勃勃。拟议规章指出,将不会在 2027 年 10 月 1 日之前开始第四阶段,也不会在 2028 年 4 月 1 日之前开始第五阶段,以便实验室能够参与 2027 年使用者付费重新授权之前的谈判。然而,如果要满足这一时间表,FDA 需要在拟议规章发布之日起大约六个月内(即 2024 年 4 月)发布最终规章。考虑到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数量、拟议规章中提出的问题数量以及拟议规章的深远影响,要想快速发布最终规章几乎是不可能的。
其次,在实施这些阶段之前,FDA 和受影响的实验室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拟议规章承认,拟议规章最终确定后将相应更改 QSR。FDA 称三年的时间对于实验室来说应该有足够的时间来遵守 QSR,而 FDA 的目标则仅仅是在“拟议的第三阶段开始之前”让新的 QSR 规定生效。这样以来几乎没有给实验室留下时间准备 QSR 合规。试想,如果没有 QSR 修订后的最终规章,实验室又怎能确定自己实施的质量体系满足新 QSR 规章的要求呢?
第三,目前尚不清楚 FDA 打算将哪些检测归入第四阶段和第五阶段。这两个阶段乍一看很简单,但根据法规,所有先前未分类的器械都会自动归为 III 类器械。LDT 是一些最新颖的检测,这意味着其中很大一部分没有分类,并且没有前基器械,即使实验室自认为是 II 类检测。拟议规章表示,经过 De Novo 过程的检测将适用于第四阶段,但由谁来最终确定检测适合 De Novo 分类或者 PMA 分类,从而属于第四阶段或第五阶段?责任在实验室吗?如果 FDA 不同意实验室的分类会怎么样?
第四,拟议规章没有提及未获得许可/批准的第四阶段和第五阶段的上市前申报将如何处理。对于这两个阶段,拟议规章表示,“在提交 510(k)、De Novo 或 PMA 后,FDA 在完成对申请的审评之前,一般不打算对 LDT 强制作为 IVD 监管。”这意味着,如果申报不成功,FDA 可以采取执法行动,其中可能包括要求实验室停止提供检测等。
剩余的执法自由裁量权
拟议规章表示 FDA 计划继续对某些合适类型的检测行使执法自由裁量权。FDA 指出,将考虑在未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早期阶段为开发 LDT 的实验室发布执法自由裁量权政策。具体而言,FDA 表示,计划在发布一份指南草案,关于新出现疫情时在 FDA 审评之前解决即时公共卫生需求的 IVD 执法政策。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FDA 引用了新冠 LDT 的一些问题作为 FDA 对 LDT 加强监管理由的一部分,而同时 FDA 又表示在紧急公共卫生事件时将行使执法自由裁量权。
此外,FDA 建议继续对某些类别的 LDT 行使执法自由裁量权(即不执行新框架):
“1976 型 LDT”,FDA 将这类 LDT 描述为“使用由具有专业知识的实验室人员执行的手动技术(无自动化);使用合法销售的用于临床用途的成分;并在一个临床试验室改进修正案(CLIA)认证的实验室内进行设计、制造和使用,满足 CLIA 对高复杂性检测的要求。”例如,拟议规章引用了不涉及自动化(例如准备或解释)的免疫组织化学检测,并且不包括侧流检测,因为这类检测通常不依赖于实验室人员的专业知识;
CLIA 高复杂性实验室中使用的人类白细胞抗原(HLA)检测;
LDT 旨在用于法医用途(FDA 对此缺乏管辖权);以及
LDT 专门用于公共卫生监测,其中结果不直接报告给患者或提供者(FDA 在这方面同样管辖权)。
征求意见
尽管拟议规章对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具有重大潜在影响,并且提出了许多问题,但评论必需在 2023 年 12 月 4 日之前提交(拟议规章发布后的 60 天内)。而且 FDA 还提出了一些复杂的问题希望征求公众反馈:
“具体的执法自由裁量权政策是否适合作为其它公共卫生场景的 LDT 提供的 IVD。”FDA 要求评论提供“对这些情况的描述,解释为什么针对这些情况的执法自由裁量权政策时适当的,包括此类政策如何服务于公共卫生利益,以及支持此类政策任何相关证据。”
“拟议规章的逐步过渡政策可能会对某些患者群体(例如,医疗保险受益人、农村人群等)产生什么意向外后果(如果有的话),以及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减轻这些后果。”
是否存在“公共卫生方面的理由,对年收入低于一定阈值(例如,150,000 美元)的实验室以 LDT 形式提供的 IVD 实行更长的过渡期。”
学术医疗中心是否应与其它提供 LDT 的实验室区别对待。
如何利用“纽约州卫生部临床实验室评估计划(NYSDOH CLEP)或退伍军人健康管理局(VHA)等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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