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出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规程,明确出厂放行的标准、条件。符合标准、条件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目前,我省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及新建企业根据规定拟新增质量受权人,经研究,协会拟于
2023年6月在成都举办四川省药品生产企业拟新任质量受权人基础知识培训班,并在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拟参加培训的企业人员,请于5月25日前报名。
联系人:汪雪英
电 话:028-86919092、13882200204(微信同号)
邮 箱:scyy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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