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相关企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出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规程,明确出厂放行的标准、条件。符合标准、条件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目前,我省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及新建企业根据规定拟新增质量受权人,经研究,协会拟于
2023年6月在成都举办四川省药品生产企业拟新任质量受权人基础知识培训班,并在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拟参加培训的企业人员,请于5月25日前报名。
联系人:汪雪英
电 话:028-86919092、13882200204(微信同号)
邮 箱:scyy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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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药保化品质量管理协会党支部召
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组织联合..关于举办2026年度四川省药品生产企业质
各药品生产企业: 2026年是我国..四川省医药保化品质量管理协会召开第七
2025年12月17日,四川省医药保化品..协会党支部组织党日主题学习会
协会党支部组织党日主题学习会 --..关于相关收费标准的公示
根据四川省医药保化品质量管理协会..协会党支部组织党日主题学习会
协会党支部组织党日主题学习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