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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食药品等六类物品不带条码最高罚5000元
发布时间: 2014-05-14     来源: 郑州晚报

    今后,我省区域内生产的预包装食品药品等,都应当标注商品条码,否则有可能最高处以5000元罚款。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法制办从即日起将开始就《河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郑州晚报记者 裴蕾 实习生 王治

    六类物品要求在包装上标注商品代码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我省区域内生产的六类物品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商品条码:食品、保健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儿童玩具、家用电器、日用化学品、卷烟;纺织品、服装、针织品;种子、农药、化肥;电线电缆、汽车零部件等。

    如果违反规定,生产者未在这六类物品的预包装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提醒,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也有门槛: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等单位和个人,不予注册。

    商家不得借条码多收费用

    根据《征求意见稿》,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如果有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以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等行为的,将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四种途径公开征求意见

    如果您对此《征求意见稿》有话说,可以在5月25日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jjfgc212@126.com

    (三)书面意见传真至:0371-69699063

    (四)通过信函邮寄至: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 邮编:45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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