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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家药企失信!医药大省通报:已上报国家局
发布时间: 2022-07-07     来源: 赛柏蓝

01 43家药企被评定为失信

7月4日,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发布《关于公布河北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定结果的通知》,公布了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河北省评定并告知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定结果,同时上报国家医保局。

经梳理,本次公示的企业有43家,均为“一般失信”。
根据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一般”的医药企业,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给予书面提醒告诫。

《意见》指出,失信事项目录主要包含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
据了解,实际情况中企业被评定为“失信”企业,主要是由于存在企业商业贿赂、断供集采等不正当行为。

河北并不是唯一公布失信企业名单的省份,除河北外,浙江、山东、河南、甘肃、江苏等地均公布过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评定结果的通报。

7月1日,江苏省医保局公布《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省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等级评价结果的通报》,宣布将一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医疗器械企业评定为严重失信。
今年6月,甘肃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公示甘肃省带量采购药品中选企业失信行为拟处理结果的通知》,对70家未按要求履行承诺事项完成配送关系维护工作的中选企业进行公示。

6月11日,国家医保局公示了第2期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评定结果,6家药企进入名单,全部与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有关。
《意见》规定,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并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等处置措施。

上述在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严重”和“特别严重”的企业,轻则面临限制或中止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重则面临该企业的全部药品都将接受这样的处罚。

02
多措合力,规范医药市场

药品回扣和垄断控销等行为造成药品价格虚高、患者用药负担过重是医药领域的顽疾,近年来在带量采购等政策的深入下,相关问题有所缓解,但灰色地带仍旧存在。

一方面,带量采购只涉及部分临床用药,另一方面,在政策推行初期,部分企业存在恶意扰乱集采秩序的行为。

这一背景下,对于医药回扣行为,医药价格和信用评价制度可以通过刑事追责、行政处罚,对相关企业进行市场限制,通过“组合拳”增加企业商业贿赂的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之下,医药企业应以独立法人名义向相关招采机构提交书面承诺。按照规定,无论是自营团队还是外部代理,只要在推广过程中出了问题,均可以归集到提交信用承诺的医药企业身上。

此外,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也维护了集采的正常秩序。信用评价目录清单中的失信行为就包括“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项、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

与此同时,近年来,随着带量采购的常态化,其涉及的品种越来越多,市场影响力也逐渐显现。

根据《“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到“十四五”末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和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达500个以上。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相关市场销售额或将过万亿,会对之后的市场格局产生深远影响。

可以说,集采已经成为企业想要发展必不可少的途径,而企业对带量采购重视度提升,也提升了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影响力。

第七批国采规定,被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或在两年内集采中选品种被联采办取消中选资格的企业,获得拟中选资格后,在主供和备供地区确认中,均不具备第一次选择确认地区的资格,即相对少了一个供应地区,加深了招采信用制度的应用力度和强度。

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作用更多是规范药企行为。按照规定,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在处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医药企业,并视情形给予一定的申诉和整改期,允许企业补充更正信息、申诉说明情况。同时,医保局鼓励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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