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7月,A市市场监管局收到A药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A市B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中心卫生院C使用劣药地奥心血康胶囊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作为涉案药品供应商,该处罚决定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理由是B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卫生院C的药品抽检和复检过程中,抽样保管时间分别为130日和60日,严重超出《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规定的25个工作日时限,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检验结论错误。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出,B区市场监管局在卫生院C抽取的地奥心血康胶囊(生产企业:A公司),“检查”项下水分为13.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一部“不得过11.0”的规定,被认定为劣药。B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卫生院C没收违法所得3.68万元,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规定时间内,卫生院C未提出申诉、听证和行政复议要求,并按时缴纳了罚款,但依据其与A公司签订的药品采购合同,卫生院C向A公司索取赔偿50万元,并直接扣留部分未付货款。
分歧
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抽检不合格进行行政处罚,在被处罚人未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药品供应商以利害关系人身份作为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否受理?复议机关内部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A公司是本行政处罚案的利害关系人,虽然从表面上看,B区市场监管局处罚对象是药品使用机构卫生院C,但该行政行为影响了药品供应商A公司的利益,使其具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符合该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
B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相对人是卫生院C,并未认定A公司的违法责任,未增设其义务、减损其权益,故申请人作为涉案药品的供应商,因该行政处罚决定导致被罚款属于民事纠纷,与该决定书没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不能因此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因此,A公司不符合《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故依法不应受理或驳回A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评析
本案的关键是正确判定A公司是否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间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因此,A公司只要认为该行政处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但需要满足《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即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最早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许可行为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且应当是直接关系。
行政复议法赋予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该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赋予了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权利,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行政处罚中第三人的复议权不是独立享有、主动行使的,而是属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从属性、依附性和被动性权利。
首先,需要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申请已被受理、复议活动并未结束之时,由第三人主动申请或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如果行政复议尚未开始或已终结,就谈不上参加复议。
其次,第三人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般应当为直接关系,而不是间接关系。
第三,该项权利不是必然的法定权利。原则上其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当事人,虽然可以主动申请参加复议,但能否参加由复议机关决定。
据此,第一种意见认定A公司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处罚影响了其合法权益,就有权提起行政复议,这种承认A公司具有复议申请权的观点是正确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都必然具有法定主体资格,被复议机关受理。只有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影响了其法定的权利义务,导致其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符合行政复议范围,复议机关才能决定受理。A公司与本处罚决定书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复议机关对A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应受理,故第一种意见是错误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A公司不是本处罚决定书的相对人,该行政处罚并未认定A公司的违法责任,对其权利义务没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关系,建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复议申请,总体上是正确的。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其与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渠道解决。同时,应当向执法机构发出行政复议建议书,指出其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要求其严格遵守监督抽检的时限、环境、条件等程序要求,保证监管执法活动的严谨性、规范性。
(本文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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