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19省市明确第五批国采正式执行时间:
新疆:2021年9月15日
天津:2021年9月20日
湖南:2021年9月底
河南:2021年10月1日
西藏:2021年10月1日
河北:2021年10月1日
重庆:2021年10月1日
云南:2021年10月8日
广东:2021年10月9日
海南:2021年10月10日
山东:2021年10月15日
甘肃:2021年10月15日
贵州:2021年10月15日
江西:2021年10月18日
陕西:2021年10月20日
辽宁:2021年10月20日
山西:2021年10月20日
黑龙江:2121年10月20日
上海:预计2021年10月下旬
随着第五批国采中选结果尘埃落定,各省市陆续发文落实相关工作。对于残缺规格价格联动、未中选品种、高价药品种采购等相关配套措施也陆续出炉。
其中山西省明确第五批国采(山西)中选品种中带“▲”的中选品种,残缺规格不进行折算,不带“▲”的按规格间的倍数关系进行乘除折算至相关中选规格。
江苏发文对第五批国采江苏省中选结果中5个品种的6个残缺规格开展价格联动工作。中选价低的优先,价格相同时,上年度在江苏省平台采购量大的优先。每个品种确定1家残缺规格供应企业。对无供应意向的残缺规格,将按未中选产品联动全国最低价调整挂网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对于未中选品种,上海发文提出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未中选品种,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药品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原则上数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如未中选的原研药及过评药品主动降价至本市中选价以下的(含中选价),则对应中选药品完成约定采购量后,该未中选药品不受优先采购限制和相关考核影响。
此外,上海要求对未中选药品不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原则上同通用名(含剂型)未中选药品的配备比例保持在20%左右。
山西:带“▲”的中选品种,残缺规格不进行折算,不带“▲”的按规格间的倍数关系进行乘除折算至相关中选规格
9月26日,山西省医保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落实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10月20日起执行第五批国采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
对于残缺规格,《通知》明确对于第五国采(山西)中选品种的带“▲”的品种,中选企业的供应规格不能满足《采购品种目录》规格要求的,其残缺规格不进行折算。具体残缺规格的采购供应按照国家联采办制定的价格联动方案执行。
不带“▲”的品种,若中选企业的供应规格不能满足该品种所有报量规格的,其他规格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国家联采办的折算办法及要求,直接按规格间的倍数关系进行乘除折算至相关中选规格。
采购主体包括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全省所有参与集采的医疗机构须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
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方面,《通知》明确第五批国采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采采购周期按照《“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中相关规则确定。原则上为1年。是否续签采购协议,由山西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联盟根据采购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约定采购量具体由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根据相关采购文件、中选结果等有关数据测算核定。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配送企业方面,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原则上各统筹区选3至5家配送企业,配送范围须覆盖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供货企业应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
医保基金预付方面,《通知》要求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医疗机构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货款在一个采购周期结束后的2个月内,由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收回并上缴财政专户。医疗机构要按采购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逐步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江苏:5个品种的6个残缺规格开展价格联动
9月24日,江苏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征询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江苏中选品种残缺规格供应意向的通知》,对第五批国采江苏省中选结果中5个品种的6个残缺规格开展价格联动工作。
《通知》明确以供应清单发布的中选价格作为残缺规格中选企业相应规格在江苏省的供应价格。残缺规格中选企业的其他第五批国家集采目录内规格,如需继续在江苏省挂网销售,挂网价格应与残缺规格价格保持合理差比。
询价规则方面,中选价低的优先,价格相同时,上年度在江苏省平台采购量大的优先。每个品种确定1家残缺规格供应企业。对无供应意向的残缺规格,将按未中选产品联动全国最低价调整挂网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通知》明确第五批国采全国中选企业中,具备我省残缺规格供应能力,且相应残缺规格已包含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2021年6月28日发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内的企业可参与本次供应意向征询。
上海:原则上同通用名(含剂型)未中选药品的配备比例保持在20%左右,高价药在梯度降价或限价后挂网公开议价采购。
9月23日,上海医保局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本市做好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要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鼓励非中选药品主动降价。其中与中选药品相同通用名(含剂型)的原本市中标药品(或挂网药品),如未获中选资格(以下简称“未中选药品”),但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药品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原则上数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如出现中选产品供配不及时的情况,酌情阶段性放开对未中选药品的采购数量限制。
如未中选的原研药及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企业主动降价至本市中选价以下的(含中选价),则对应中选药品完成约定采购量后,该未中选药品不受优先采购限制和相关考核影响。医疗机构采购符合上述条件的未中选药品的,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严格落实按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中选药品;相比于与中选药品具有相同或相当活性成分(特别是化学结构类似)、同等治疗效果(包括复方制剂)、临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应当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通知》要求要兼顾稳定药品供应、稳定临床用药,对中选药品不搞集中扎堆采购,对未中选药品不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原则上同通用名(含剂型)未中选药品的配备比例保持在20%左右。
对通用名纳入本市医保药品支付范围但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价高药”),按照“价格适宜”原则在梯度降价或限价后挂网公开议价采购。
对“价高药”适当提高个人自负比例(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药品自负比例提高10%(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20%(其他药品)。实行个人定额自负的抗癌药,参照上述药品适当上调定额自负标准。参加本市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人员参照执行。住院患者使用“价高药”的,统一按出院时新的自负比例结算。
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用收据的项目明细中应予标注,以供识别。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20日起实施,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需提高的药品自负比例执行时间由本市医保部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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