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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3+N”联盟冠脉球囊和起搏器联动采购,就低价实行联动
发布时间: 2021-09-10     来源: 医药云端工作室

省级联盟集采已逐渐走向常态化,目前已有广东16省联盟、京津冀3+N联盟、内蒙13省联盟、河南12省联盟、陕西10省联盟、六省二区联盟、“四川7省联盟等省级联盟开展耗材采购,涉及品种包括人工晶体、球囊、骨科等。而3+N联盟也将开展联动采购。

9月8日,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发布《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冠脉药物球囊类和起搏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津冀医保部门与自愿加入的黑吉辽蒙晋鲁豫川黔藏等地区组成“3+N”联盟,开展“3+N”联盟冠脉药物球囊类和起搏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项目。

此前(3月25日)上午,京津冀“3+N”联盟冠脉扩张球囊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公布,此次联盟地区冠脉扩张球囊价格从均价3401元下降至319元,与2020年相比,相同企业的相同产品平均降价90%,国内产品平均降价90.72%,进口产品平均降价88.97%。

据悉,共有31家企业的72个产品中选,其中28个外资企业产品,44个国内企业产品。医疗机构临床常用的主流产品全部中选,按意向采购量计算,预计节约9.42亿元。430家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积极参加,首年意向采购量达到31.5万个,占医疗机构需求量的80%。

而此次开展的联动采购则明确,北京地区采购主体已执行冠脉药物球囊类中选结果,不再重新参加;山东地区采购主体只参加执行冠脉药物球囊类中选结果;山西、河南、贵州地区采购主体只参加执行起搏器类中选结果。

采购品种:

冠脉药物球囊类是指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前15位为C02020600200001和C02020600200002。按注册证区分采购单元,同一采购单元包含所有规格型号。
起搏器类是指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前15位为C02040205800001、C02040205800002、C02040205800003、C02040205800005和C02040205800006。按注册证及功能属性区分采购单元,同一采购单元包含所有规格型号。

采购周期: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对齐同步。首次签订采购协议1年,续签采购协议采购量原则上按比例确定。

采购方式:带量联动、双向选择,即依据采购主体的使用需求,参照市场总体价格水平,综合质量等因素,联动全国各省(区、市)带量采购价格,通过购销双方互相选择,以量换价,确定中选产品和分包任务量,实施带量采购及配套政策。

北京市冠脉球囊已中选产品直接转为3+N联盟集采中选结果

对于在北京市冠脉药物球囊带量联动采购已申报中选的产品,原则上直接转为本次京津冀“3+N”联盟冠脉药物球囊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

起搏器类拟供应价:不得高于该产品其他地区中选最低价

一是企业申报的拟供应价不得高于京津冀“3+N”联盟地区采购主体现行采购价格;

二是对于在其他地区带量采购中选的起搏器产品,企业填报的拟供应价,原则上不得高于该产品在其他地区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最低价;

三是对于未在其他地区带量采购中选的起搏器产品,企业填报的拟供应价,原则上不得高于相同功能属性同组产品在各地区带量采购中选最低价的平均价格水平。同时,企业填报未来一年预计供应量,供采购主体参考。

收集采购主体历史采购数据和意向采购量

各地采购主体登录京津冀联采平台,填报本机构2020全年和2021年上半年所有冠脉药物球囊和起搏器的历史采购价格和对应采购量,具体到规格型号。

采购主体参照历史采购量、临床使用状况、医疗技术进步和企业申报的预计供应量等因素,填报冠脉药物球囊和起搏器产品未来一年的采购需求量,具体到采购单元。

结合中选产品全国省级(或联盟)中选情况,原则上将采购主体填报总需求量的一定比例作为本次带量联动采购的意向采购量,其中,在0-1个省级(或联盟)中选的比例为70%,在2个及以上省级(或联盟)中选的比例为80%。

申报企业与采购主体双向选择,形成中选产品及分包任务量

申报企业根据采购主体的意向采购量,结合自身供应能力,登录北京平台,进行供应意向确认,完成企业与采购主体双方选择,产生中选产品及产品分包任务量。

双向选择过程中,对于申报企业确认供应的,即为中选产品,并形成相应的分包任务量。对于申报企业拒绝供应的,对应意向采购量作为待分配量,由采购主体重新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同功能属性的申报产品,如分配给既往轮次确认供应的申报产品,原则上企业不可拒绝供应,即完成双向选择;如分配给既往轮次未分配意向采购量的申报产品,申报企业继续进行供应意向确认,直至所有意向采购量完成双向选择。

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期及配套政策等由属地医疗保障部门确定。

中选产品实行价格联动,就低实行价格联动

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应优先使用本次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临床需求或供应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时,如医疗技术进步、实际采购量超过企业预计供应量较多等情况,允许购销双方同组同企业不同规格型号间调整协议数量。

在此基础上,采购主体可按所在地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冠脉药物球囊和起搏器产品。企业新取得注册证的未挂网产品可申请挂网。

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应优先供应采购主体当期协议采购量,对超出协议主体范围医疗机构和采购主体当期协议采购量部分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进一步扩大中选产品市场份额,提高中选产品可及性。

采购周期内,对中选产品实行价格联动。如出现其他地区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比本次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价格低的,中选企业应于30日内向“京津冀采购中心”申报新的最低价,就低实行价格联动。对于未及时申报或虚假申报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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