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5月22日 发布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8月9日发布《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2016年11月23日发布《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55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注册申请进行关联申报有何要求? 在药物临床试验申请阶段,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包材、药用辅料,应进行关联申报或由药品注册申请人按照2016年第155号通告要求一并提交全部研究资料;其他药包材、药用辅料,药品注册申请人应至少在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提供相关药包材、药用辅料的生产企业信息、产品基本信息、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二、药包材、药用辅料是否可以与药品补充申请进行关联申报? 药品注册申请人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提出第1项、第6项、第10项补充申请事项,或依据《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2009〕518号)提出第12项补充申请时,相关药包材、药用辅料可与上述补充申请进行关联申报。 三、2016年第155号通告附件1药用辅料申报资料项目“3.5 生产工艺的开发”有何要求? 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根据辅料性质、研发情况和历史沿革以及在制剂中的功能,尽可能提供详细资料供审评使用。未能提供详细资料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申报资料流转有何要求? 药品及其关联申报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的申请人在同一省份内的,相应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药品及关联申报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的申报资料同步寄送至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不在同一省份内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及时关注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申报的进展,确保申报资料同步寄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 五、药包材、药用辅料批准证明文件载明信息变更后,是否需要提交补充申请? 药包材、药用辅料已批准信息发生变更的,不单独进行补充申请审评审批,不核发补充申请批件。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主动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及时通知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涉及到的药品进行变更研究,保障药品质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正在组织制定药包材、药用辅料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不得继续使用的药包材、药用辅料有哪些? 国家公布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药包材、药用辅料,不得继续在原药品中使用。 七、药包材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是否进行关联申报? 药包材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不纳入关联审评审批的范围。例如需要继续加工成型的药用玻璃管、橡胶及弹性体、塑料粒料,以及各种助剂、添加剂、填充剂等。 八、生物制品研发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佐剂是否进行关联申报? 生物制品研发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佐剂,应符合生物制品注册管理的相关要求,不纳入关联审评审批的范围。 九、与药品共线配套生产的药包材有何要求? 对于注射剂、滴眼剂等药品注册申请,与药品共线配套生产的塑料袋、瓶等包装材料,由药品注册申请人按照2016年第155号通告的相关规定一并提交研究资料,完成审评后不核发核准编号。上述与药品共线配套生产的塑料袋、瓶等包装材料,仅供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使用。 十、2016年第134号公告发布之前已受理的进口辅料注册申请有何要求? 2016年第134号公告发布之前已受理的进口辅料注册申请,在取得临床试验批件后提出申报上市申请时,申请人应继续按原规定提出上市申请。 十一、2016年第134号公告附件1中规定的不纳入关联审评审批的药用辅料有哪些? (一)矫味剂(甜味剂):如蔗糖、单糖浆、甘露醇、山梨醇、糖精钠、阿司帕坦、三氯蔗糖、甜菊糖苷、葡萄糖、木糖醇、麦芽糖醇等。该类品种仅限于在制剂中作为矫味剂(甜味剂)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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