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6〕19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要求,截至6月30日,已有18个省份将谈判药品纳入各类医保合规费用范围,其中包括云南、海南、广西、辽宁、江西、贵州、黑龙江、江苏、陕西、山西、湖南、青海、宁夏、浙江、内蒙古、西藏、甘肃、新疆。
附:详细清单



四川省医药保化品质量管理协会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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