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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华生制药奥氮平工艺未落入礼来专利范围
发布时间: 2016-06-24     来源: 中国广播网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奥氮平,是一种适用于精神分裂症和其它精神疾病急性期及维持治疗的药物。美国礼来公司与中国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关于此药制备工艺的发明专利权纠纷,持续了十多年的时间。今天(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礼来公司诉华生制药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上诉案,终审认定,华生制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礼来公司所称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礼来公司诉讼请求。

两家公司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由来已久,先后经历两场诉讼。2003年提起的诉讼中,法院以华生制药举证不能为由,认定礼来公司指控成立,要赔偿礼来50万元。礼来公司2013年向江苏高院起诉,主张2003年判决执行后至2011年涉案专利有效期届满日的侵权责任,向华生制药索赔一亿五千万人民币,法院判决华生赔偿礼来350万。双方不服,均上诉到最高法。今天终于尘埃落定。

为什么对此案裁判结果与前案不同?央广记者采访了审判长以及首次出现在最高审判机关法庭的技术调查官。

审判长:现在开庭。上诉人礼来公司与上诉人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2016年6月16日上午9点,审判长周翔宣布开庭,宣读案件终审判决的主要部分。

审判长周翔: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为重复诉讼,二、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三、华生公司奥氮平制备工艺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四、损害赔偿额和诉讼费用承担如何确定。

礼来早在2003年就诉华生制药侵害其奥氮平的发明专利权,法院以华生制药举证不能为由认定礼来的侵权指控成立,华生赔偿礼来50万人民币。2011年4月,礼来的专利有效期届满。礼来2013年再次起诉,以侵犯专利权为由索赔1.5亿元。华生公司认为礼来此次诉讼是重复诉讼,并已过诉讼时效,最高法判决对此主张不予认可。那么,此案与前案双方当事人相同,涉案专利方法相同,被诉侵权的都是华生制药的奥氮平制备工艺,为什么结果逆转了呢?审判长周翔在接受采访时强调,起决定作用的是在案证据:“前案中,华生公司陈述其自2003年起一直使用向药监局备案的工艺生产奥氮平,该工艺经前案二审鉴定为不可行,华生公司对此不持异议,只是认为鉴定不可行的原因在于有些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未写入备案资料中。”

上一次,华生制药没有进一步就其实际使用的奥氮平制备工艺进行举证,法院以其举证不能为由推定礼来公司侵权指控成立。这次诉讼,华生公司进行了充分举证。

周翔:“在本案中,华生公司主张自己2003年至今一直使用2008年向国家药监局补充备案工艺生产奥氮平,并提交了其奥氮平批生产记录、生产规程、药品补充申请批件等证据证明其实际使用的奥氮平制备工艺。”

最高法终审认定华生制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礼来公司所称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这样的判断,首次出现在最高审判机关的技术调查官的工作起到了主要作用。最高法聘请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化学专业人士葛永奇。他表示,技术调查官主要是负责技术这部分,要比对涉案的专利,它的技术路线,跟被诉侵权的华生公司奥氮平的工艺路线,两者有什么区别,主要看它们的化学反应路线是不是相同。

最高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礼来公司诉讼请求。但在诉讼费用承担上,却判决败诉的礼来公司承担32多万,而胜诉的华生公司承担129万多元。这又是为什么呢?最高法的判决进行了阐述:本案的发生,主要原因在于华生公司在前案中,应当并且有能力提交其实际使用的奥氮平制备工艺证据,却不提交,并且对此作出不诚信的陈述,从而导致前案因其举证不能而认定礼来公司侵权指控成立,引发礼来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因此华生公司应当承担本案的大部分诉讼费用。

今后,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技术调查官以及专家辅助人制度将被广泛应用。

周翔:因为法官主要是学法律出身,他对相关的技术问题并不非常了解,在审理这种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的案件中,这两个制度都是为了帮助法官充分认识和了解相关技术问题,以便作出准确的法律适用和裁判的,以后这两个制度会在专利这种技术性比较强的案件中,应用的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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