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16〕0039号
当事人: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恒瑞医药,A股证券代码:600276;
孙飘扬,时任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戴洪斌,时任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医药”或“公司”)在信息披露以及定期报告披露事项办理方面存在下列违规事项:
一、以定期报告替代临时公告披露重大事项
2015年9月及12月,恒瑞医药控股子公司香港奥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先后认购OrbiMedPrivateInvestmentVI,LP及OrbiMedAdvisorsLLC设立的OrbiMedPartners,Ltd.ClassD基金份额各1,000万美元。但是,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直到2016年4月12日披露年报时才以定期报告形式予以披露。2016年4月30日,经我部督促,公司才按照《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要求补充公告。公司以定期报告形式替代临时公告披露上述认购私募基金份额事项,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不完整。
二、未按规定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项
公司预约于2016年4月12日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但公司因2015年年度报告及相关文件未能及时上传至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未能按期披露年度报告,导致公司股票停牌一个交易日,直至2016年4月13日才披露。公司未能按预约时间及时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也未提前申请变更披露时间,对正常的信息披露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6.2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孙飘扬、时任董事会秘书戴洪斌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孙飘扬、时任董事会秘书戴洪斌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审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积极配合本所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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