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网站上发布通知,要求新型大型医用设备经过配置评估后,方可进入医疗机构使用。同等条件下,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和购置资金以财政投入、社会捐赠为主的公立医疗机构,可以优先配置试用。禁止医疗机构引进境外研制但境外医疗机构尚未配置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
据介绍,新型大型医用设备,是指首次从境外引进或国内研发制造,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单台(套)市场售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尚未列入国家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的医学装备。
通知提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专家委员会,并依据专家委员会初步评估意见和医疗机构申请,遴选医疗机构进行配置试用。单台(套)市场售价在5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的设备,经评估认定后,可以不进行配置试用;但其中运行成本高、配套使用材料昂贵,或属于应用技术难度大、临床风险高的设备,必须进行配置试用。单台(套)市场售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设备,必须进行配置试用。对需要开展配置试用的,卫生部遴选医疗机构开展。
通知规定,开展配置试用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是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学科临床诊疗能力应当达到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同等水平。
擅自购置使用新型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2年内将被停止配置审批,并责成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封存设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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