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下月实施。日前,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南京市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试行)》(下面简称《制度》),对于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列入“黑名单”,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制度》明确符合七种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应当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其中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等等。
另外,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受到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的责任人员,也应当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南京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务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设置“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并由专人管理、及时更新。公布期限为两年,公布期限届满,“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转入“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制度》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此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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