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EMA发布《药物警戒检查员工作组2025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2025年,针对持有经集中程序批准人用药品的企业,共开展59次药物警戒检查。其中,应人用药品委员会(CHMP)要求开展的7次检查共发现88项缺陷,未发现严重缺陷。
59次检查中,52次通过成员国检查计划开展,7次应CHMP要求开展,后者包括5次涉及多个成员国的联合检查。按受检场所分类,59次检查中44次涉及药物警戒质量受权人(QPPV)/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PSMF)所在场所,15次涉及药物警戒受托方(Subcontractor)/许可合作伙伴/关联企业场所,未涉及全球药物警戒场所。
报告指出,预计检查计划中的常规检查需求主要通过成员国检查计划满足。但在某些情况下,CHMP也可能专门要求开展检查,例如对第三国的全球药物警戒场所进行检查,或在欧盟境内另行确定需检查的场所,由场所所在成员国与监督机构开展联合检查。有因检查也纳入该计划,因为此类检查可能使相关常规检查不再需要开展。
检查依据公共卫生风险、产品性质、使用范围等因素确定优先顺序,重点核实上市许可持有人(MAH)是否具备履行药物警戒义务所需的人员、系统和设施。检查以系统检查为主,选取具体药品追溯、核实相关流程,评价体系实际运行情况及合规性。
报告的缺陷统计仅限应CHMP要求开展的检查,并非全部59次检查的结果。88项缺陷中,主要缺陷35项(39.8%),次要缺陷53项(60.2%),严重缺陷0项。缺陷最集中的领域为不良反应管理与报告、质量管理体系(QMS)和计算机化系统。
不良反应管理与报告领域共发现22项缺陷,其中7项为主要缺陷,涉及质量控制、报告提交与随访、对严重性/因果关系/预期性的评估、医学审核与MedDRA编码,以及接收来自各渠道的个例安全性报告(ICSR)并在欧盟境内统一汇总。其余15项为次要缺陷,主要涉及报告提交与后续跟进,其他涉及文献筛查、质量控制、医学审核与MedDRA编码,以及ICSR接收和汇总。
除检查相关工作外,工作组还参与了以下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GVP)文件的修订,以进一步促进欧盟境内药物警戒检查的协调统一与相互认可:
《GVP模块XVI附录I:具有胚胎-胎儿风险药品的风险最小化措施》;
《GVP模块VI附录II:提交至EudraVigilance的个例安全性报告中个人数据的脱敏处理》;
《GVP特殊药品或人群的考虑要点III:妊娠和哺乳期妇女,以及在宫内接触药物的胎儿或通过母乳接触到药物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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