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CDE 编辑:水晶
5月2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正式发布了《化学仿制药药学研究重大缺陷情形》与《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研究重大缺陷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发布的文件不仅梳理了既往的审评要求,更新增了6种明确的重大缺陷情形。一旦触碰这些“红线”,审评机构将不再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而是直接基于现有资料作出不予批准的结论。
药学研究新增3大“禁区”
在《化学仿制药药学研究重大缺陷情形》中,CDE针对原料药和制剂的研发源头与生产过程划定了新的严格标准,主要新增了以下三种情形:
起始原料选择违规:明确指出若起始原料的选择不符合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Q11指导原则的要求,将被判定为重大缺陷。这强调了对原料药开发科学性的严格把控。
审评期间变更需“推倒重来”:若在审评期间发生变更,且该变更需要重新生产样品并重新考察稳定性,将直接被视为重大缺陷。这意味着企业在申报后若需重大调整,无法通过简单的补充资料解决,必须重新进行完整的研究。
无依据的“亚批合并”:针对生产环节,文件特别指出,若采用多个亚批(如多于3个)合并的方式生产一个批次,且无法提供合理的科学依据,属于重大缺陷。这堵住了部分企业试图通过拼凑批次来满足申报要求的漏洞。
生物等效性研究新增3类“高压线”
在《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研究重大缺陷情形》中,监管视角从单纯的数据统计扩展到了临床意义和代谢产物的安全性,新增了以下三种情形:
代谢产物研究缺失:指导原则明确要求检测代谢产物但未检测,或代谢产物数据无法进一步支持制剂间可比性的,将被“一票否决”。这要求企业必须对药物的代谢路径有充分的认知。
严重不良事件(SAE)风险:若临床试验中发生与研究药物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SAE),且申请人无法提供充分的支持性资料来解释或控制该风险,将直接判定为重大缺陷。
吸收延迟存在临床差异:除了关注药物浓度的峰值(Cmax)和总量(AUC),新规还特别强调了达峰时间(Tmax)和吸收延迟时间(Tlag)。若这两项指标具有重要临床意义,但未提供相关结果或无法评估风险,将被视为重大缺陷。
执行尺度:新老划断,特殊品种特殊对待
为了保证政策的平稳过渡,CDE明确了本次新规的适用范围:
新老划断:上述6种新增情形仅适用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受理的品种。对于发布前已经受理的品种,仍将按照原有的审评尺度进行审评。
审评一致性:对于既往已经长期实施的审评要求,新规发布后,新受理品种与在审品种的审评尺度将保持一致,确保公平公正。
特殊类别(3类药)的灵活处理:针对3类化学仿制药(原研药品未在中国境内上市),鉴于缺乏国内上市的原研药作为直接参照,审评机构将基于参比制剂的处方工艺、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等信息的动态更新情况,进行综合研判,以科学判定其是否属于重大缺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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