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9日,CDE发布的《境外生产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办理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境外生产药品,包括中国港澳台地区生产药品,其中港澳地区生产药品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药监局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境外生产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办理程序》(见附件)。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境外生产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办理程序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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