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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成效明显
发布时间: 2012-12-26     来源:

        为有效落实药品安全责任,进一步提高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青海省全面推进创建国家级“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在坚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创建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了《青海省药品安全示范县遴选办法 》、《药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评价细则》,创建工作充分结合当地实际全面有序开展。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创建总体要求。为做好这项惠及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民心工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题向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汇报,由青海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向各地人民政府下发了《青海省关于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指导意见》,成立了青海省药品安全示范县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并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和确保药品安全中心任务,把创建国家级药品安全示范县活动列入当地政府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二是明确创建目标,提升监管手段。通过创建活动,使参加创建工作的县(区)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和机制更加完善,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并创成多个药品安全示范县;充分发挥示范县的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推动各地更有效地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加大制度机制创新力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

        三是结合本省实际,明确遴选条件。召集相关部门和各州(地、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征求完善了《药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评价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创建工作的具体内容和遴选条件。

        四是明确创建程序,分步创建进度。第一阶段为创建试点阶段。试点地区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做到任务清晰、责任明确、落实有力。第二阶段为综合评价阶段。试点地区创建目标达到后提出申请,由遴选工作办公室对创建试点地区进行综合评价,符合要求的上报国家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三阶段为总结推广阶段。适时召开现场会,通报创建试点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创建经验,进一步推进药品安全示范县建设。

        目前,全省申报的9个药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的评估验收工作已全部结束,省药品安全示范县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确定了5个省级药品安全示范县,上报了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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