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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部署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创新、临床急需生物制品将可申报
发布时间: 2024-10-23     来源: 医药经济报

10月22日,国家药监局对外发布《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基于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和监管实际,将开展部分创新、临床急需等具有较大临床价值生物制品的分段生产试点。

试点工作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结束。拟参加试点工作的药品注册申请人、持有人,应当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试点申请。


一品一策,鼓励创新、临床急需

《工作方案》明确,试点地区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提出探索生物制品分段生产任务的省级行政区域,以及生物医药产业聚集、确有项目需求且生物制品监管能力较强的省级行政区域。

值得注意的是,拟参加试点的境外申请人应以其指定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境外持有人应以其履行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提出试点申请。《工作方案》对境内外申请人的要求相同。

《工作方案》要求,试点品种持有人应当具备试点品种的自主研发、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能力,持有人及分段生产的相关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执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参加试点工作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具有三年以上生物制品商业化生产经验。

《工作方案》还强调了参加试点工作的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如,健全质量管理和生产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与产品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生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建立覆盖试点品种研发、生产、检验、追溯、上市后监测与评价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试点品种质量安全;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每个试点品种在产期间选派两名以上熟悉产品生产工艺和药品GMP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至受托生产企业驻厂指导和监督,确保委托双方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统一、有效衔接;相关持有人应当建立责任赔偿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程序,具备与试点品种的风险程度、市场规模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因素相匹配的责任赔偿能力。开展疫苗分段委托生产的,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及《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等要求。

在试点品种方面,《工作方案》要求,试点品种原则上应当为创新生物制品、临床急需生物制品或者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包括多联多价疫苗、抗体类生物制品、抗体偶联类生物制品、胰高血糖素样肽—1类生物制品以及胰岛素类生物制品等。

《工作方案》包括方案审核、试点实施、以及试点总结等环节。

在方案审核环节,相关省级药监局将依企业申请,初步遴选试点企业和试点品种,按照“一品一策”原则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报国家药监局审核。国家药监局对省级药监局报送的试点方案、质量监管方案进行审核,综合评估省级药监局的监管能力、试点企业和试点品种符合性等。

在试点实施环节,试点企业按程序履行相应的生产许可(新增或者变更生产范围)申请程序和产品注册(上市许可或者上市后变更)申报程序,获得批准后按照试点方案等要求组织生产。


加速推动生物医药产业有序融入国际产业链

据悉,生物制品原液和制剂工艺不同,其中原液的生产侧重于培养和纯化工艺,而制剂的生产侧重于无菌灌装工艺。基于这些生产特点,药品分段生产在国外是普遍实践。美国早在1992年就发布了《关于许可生物制品合作生产安排的政策声明》,批准获得上市许可的生物制品采取合作生产的方式,并在2008年对上述指南进行了更新。同时,欧盟法规也允许分段生产。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分工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国内外企业希望转变传统的供应链运营模式,寻求分工合作,实现优化资源配置,分段生产也因此受到越来越多关注。尤其是部分生物制品工艺具有特殊性以及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迅速扩大产能等的需要,都存在原液或者制剂跨区域或跨境分段生产的强烈需求。

近年来,随着药品审评审批改革不断推进,我国生物医药产业蓬勃发展。2019年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MAH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生产。MAH制度下,企业研发能力进一步激发,市场资源进一步盘活。

据悉,此次《工作方案》将针对生物制品分段生产的审评审批、企业质量管理、上市后监管等环节,探索建立科学、高效的全过程管理制度体系,推动生物医药产业优化资源配置,有序融入国际产业链,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加强统筹协调,在审评审批、监督检查、产品抽检等方面加大对试点省份支持指导力度,全力推动试点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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