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药监局指出,内部举报人包括相关企业、单位等内部员工,以及相关知情人,即一年内与企业、单位等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或与企业、单位等存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相关业务联系的人员。 针对举报人,公告中明确:内部举报人需要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及关键证据。并且该举报事项先前未被药监部门掌握,举报后经药监部门查处结案,被举报方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内部举报人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可获得举报奖励。 国家药监局明确,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药监部门应在案件查处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人需自行申请启动奖励程序,并被告知奖励决定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领取举报奖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则被视为主动放弃。 国家药监局强调,如内部举报人组织了举报事项涉及的违法行为,或者是被侵权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等,药监部门不予以奖励。另外,被内部举报后,企业、单位如果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药监部门将对其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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