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店两次出现“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甲类OTC”情形,被监管部门立案。
执业药师不在岗,药店售药被立案
近日,山东栖霞市市监局发布通告称,辖区内某药店因两次“执业药师不在岗,店员对外销售甲类OTC”,被监管部门予以立案。
根据通告信息,2023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由营业员向一顾客销售甲类非处方药三黄片。
执法人员检查时,药店当事人玻璃柜台上摆放有“药师休息暂停销售非处方药”告示牌,当事人现场出示上述药品的进货单据及供应商资质材料。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2023年5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药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药店在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营业员仍向一顾客销售了一盒甲类非处方药肠炎宁片。执法人员检查时,药店玻璃柜台上摆放有“药师休息暂停销售非处方药”告示牌。
2023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案件来源登记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当日批准立案,并指定两名执法人员对栖霞市康复源大药店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药店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上述规定,监管部门责令该药店进行改正,并给予“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
除了山东栖霞市,其他地区也发布了一批“执业药师挂证”典型案例。
今年4月,江苏药监局发布通告,南通市崇川区市监局核查发现,执业药师梁某某、韩某某存在“挂证”行为,已依照规定收缴其注册证并注销注册。另外,江苏药监局已按规定将其“挂证”及其他违法违规信息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近期,福建省药监局接连发布了7条《执业药师注册证》注销公告,对相关执业药师予以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规定其三年内不得注册。
执业药师挂证,多地开启专项检查
今年年初,多省启动了2023年药品安全专项检查计划,其中就包括执业药师挂证、假劣药销售、非法渠道购药等内容。
例如,广西药监局则发通知要求,针对药品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监管部门紧盯城乡接合部、集贸市场、农村地区药店、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涉药经营使用单位,并持续开展专项检查。
对于药品经营企业,重点检查11项内容,其中就涵盖执业药师挂证、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处方药。
在此背景下,多地针对“执业药师挂证”也开展了检查行动。
黑龙江日报消息称,省药品监管部门已经于近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起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记者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4月30日前,是企业自查整改阶段。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单体药店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问题,主动进行整改。根据规定,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并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5月1日至9月下旬,整治行动进入监督检查阶段。各市(地)药监局会组织对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单体药店开展监督检查,严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单体药店存在“挂证”执业药师、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行为。以下是相应处罚:
1.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单体药店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单体药店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3.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5月6日,根据红网时刻新闻报道,湖南永兴县为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巡察组及时督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目前,永兴县市监局督促全县178家药品零售企业及其211位执业药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截至5月5日,检查药品零售企业176家,依法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2个,督促12位执业药师完成延续注册。
整治后,巡察组再次走访时,执业药师在岗服务率明显上升,“挂证”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今年2月,江西省市场局官网发布公告,赣州市章贡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检查。
赣州市局提到,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该局要求辖区分局一方面要时刻关注执业药师打卡率,将其作为发现“挂证”行为的重要线索看待;另一方面,对执业药师打卡率偏低的药店,可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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