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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杂谈:FDA好心做好事,但被判违法
发布时间: 2023-01-31     来源: 识林

从FDA对法院判决的反应上,看原研药和仿制药的利益之争

本月23日,FDA在美国联邦公告上发布了一项关于罕见病孤儿药的审批政策,声明接受联邦上诉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定,但不接受判定对法律条文的一般解释。看待此案件有多个视角,从立法到司法,从企业到政府,从产业政策到公共卫生,各有各的道理。这就是为何识林对此持续跟踪报道。伴随联邦公报,FDA还在其网站上提供了进一步的说明。虽然美国的政法体系有别于我国,但FDA的解释含有药品监管内在的规律性内容,也许值得借鉴和思考。

案件的原委请见识林资讯“FDA好心做好事,但被判违法”。简言之,FDA在2018年批准了Catalyst公司治疗罕见病肌无力综合症、用于成人的孤儿药Firdapse,一年后又批准了Jacobus公司同样的药治疗同样的病、用于儿童的孤儿药Ruzurgi。FDA这样做的起因是Catalyst钻空子,大幅提高药价。FDA希望通过批准Jacobus的儿童用药,进而借助标签外用药的方式,引入竞争从而降低药价。随即,Catalyst状告FDA的儿童用药批准违法,因为孤儿药有法定的7年专营期。联邦法院在2020年判定FDA合法,但联邦上诉法院在2021年判定FDA违法。

案件的关键点是双方对《药品法》中“same disease or condition,同一疾病或条件”这几个字的释义不同【勘误:去年10月的识林文章有误,将or误写为and,将“同一疾病或条件”误写为“同一疾病和条件”】。在药品研发期间,企业向FDA申请罕见病孤儿药认定。FDA在同意认定时,为了鼓励企业尽量扩大受益的患者人群,并不限制患者是成人还是儿童。但在新药注册审批时,会根据企业提供的临床数据,决定该药实际适用的患者人群。即,研发阶段的认定是广谱的。批准标签上的适应人群可以与认定时相同,也可以缩窄,一切以批准标签为准。上诉法院认同Catalyst公司的解释,即“条件”这个词是针对疾病的。而FDA的解释是针对批准药品标签上的适应症的。其实,适应症也是疾病,只是更为具体。

FDA面临两种选择,要么认输,要么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认输可不是FDA情愿做的事。但上诉的风险大,因为目前最高法院的法官中保守派占大多数,他们倾向于限制政府权力、保护自由市场。所以是两难。自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至今已14个月,FDA总算公开表态了。

作为执法机构,FDA当然要依法行事。所以FDA在声明中说:‘依法院判定,搁置对Ruzurgi的批准,但坚持己见’。也就是说:法院判了我就依法,法院没判的,就继续将孤儿药的专营期与批准的适应症挂钩,因为FDA相信自己的做法最合理也最符合公众健康的利益。

为此,FDA还在网站上对联邦公告给出了说明,其中有如下的具体例子。当FDA给予企业孤儿药认定时,为鼓励企业尽快研发药品惠及大众,只限定所对应的罕见病种类,并不限定患者人群。但如果按照上诉法院对“同一疾病或条件”的解释,企业将获得对这类疾病所有人群的专营期保护。因此,企业就可能挑选最容易显示临床疗效的人群,只要FDA批准了对这类人群的用药,企业就拥有了对所有患者人群的专营期保护,尽管企业并没有这方面的临床证据。

就此例而言,FDA对“同一疾病或条件”的解释就显得更为合理。即:企业做了哪些人群的临床试验,得出了FDA认可的临床证据,并获批了相应的临床适应症,就可享有针对该适应症的专营期保护。也就是专营期与适应症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上FDA与法院之争纠结在对一个词的解释:“条件 (condition)”。要解决似乎不难,修改《药品法》,把FDA的解释加进去就是了。但这样做恐怕并不容易,因为表面上的一字之争,实质上反映的是原研药和仿制药的根本利益之争。原研药企业当然希望是少劳多得了。而且,从对FDA的影响力上看,原研药不知比仿制药大多少。但毕竟FDA的本职是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让公众有药可用、并可负担。所以,FDA只能在法律框架下,在利益平衡的约束下,恪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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