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联合发布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中山港、小榄港、黄圃港、神湾港,关区代码分别为5721、5727、5727、5728)进口。
二、增加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办法》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三、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时使用“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
四、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建立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开始承担中山市中山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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