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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续标补充文件:6个月过渡期,非中选药品数量不得超中选药品数
发布时间: 2022-01-26     来源: 医药云端工作室

长三角联盟集采,上海明确中选药品在医疗机构可突破“一品两规”要求,非中选品种使用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过渡期内不受数量比例限制。

1月25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主要明确了中选药品与非中选药品的使用问题。

本次集采供应的药品应是临床常用包装,鼓励同时提供满足慢性病常用药⒉周以上用量包装的药品。

中选药品使用:

上海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与上一年度水平相当。

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按本市有关部门规定均视作符合一品两规”的要求。

中选企业承诺按中选价向本市有需求且能保证在30日内回款的各医保定点药店供应中选药品。

未中选药品使用:

医疗机构可以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如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上海)中选药品本次未中选,自执行日起设6个月采购过渡期,过渡期内不受上述数量比例限制。

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超过(含)3家的,不再采购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其他生产企业的药品。

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未超过(不含)3家的,则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但已在本市中标(或挂网)的未中选药品可继续采购使用,其价格应低于中选价,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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