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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反腐再升级!“九不准”废止,九项准则来了:线上线下、院内院外管控
发布时间: 2021-11-19     来源: 医药云端工作室

针对医疗腐败的规定和政策正加紧出台,这些文件从医药招采、营销、流通、财务合规等整个链条,进行了全方位的侦察包围监管,且又是多个部委联合作战,受贿行贿一起查,在行业内引起不少的震动。近日发布的《九项准则》也在“九不准”从严治理内核的基础上,从内容到形式进行了升级完善,统方、回扣一律严查,线上线下全面合规。

11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并进行了官方解读。九项准则的发布,旨在规范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行为,引导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保障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要求各地要将医疗机构贯彻执行《九项准则》的情况列入评审评价、医院巡查的重要内容,将医疗卫生人员贯彻执行《九项准则》情况列入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与个人待遇相挂钩。

按照《九项准则》要求:
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  
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 
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通知同时明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药品、耗材带量采购的不断推进和执行,各药企关注院内的同时,也在开拓院外市场,这无疑也将使被监管的范围扩大。此次《九项准则》就对院外零售药店、互联网医院等相关处方行为进行了规范:

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九项准则》是在“九不准”从严治理内核基础上,从内容到形式的升级完善

2013年12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在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为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执业行为,弘扬新时代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精神,引导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保障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针对当前医疗卫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九不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国家卫健委表示,《九项准则》是面向医疗机构内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基础性规范文件,是行业道德、执业规范、群众诉求的具体化呈现,体现了“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管行风”的行业管理要求,为广大医务人员划清了基本行为底线。

(一)涵盖“九不准”全部要求。将“九不准”中“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准违规收费”归纳入“不实施过度诊疗”;将“不准开单提成”“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归纳入“不接受商业提成”。将“九不准”中“不准收受患者‘红包’,不准收受回扣,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助”等,《九项准则》全盘采纳、作出强调,并对适用的范围做了明确。

(二)补充扩展内容。对新问题新情况和老问题新表现做了相应的补充性禁令。增加了“不实施过度诊疗”“不参与欺诈骗保”“不牟利转介患者”等新内容;以及对推荐院外购药、推销非医疗商品、互联网医疗等“老问题”的新表现,在《九项准则》中以“不准接受商业提成”做了全面要求,最大限度覆盖可能产生的各类提成。

(三)明确相应惩处措施。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党纪党规、部门规章,增加了违反《九项准则》的处罚参考依据。对于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九项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四)规定具体实施途径。以学习培训、督查落实、查办通报、约束考核为手段,四措并举地开展《九项准则》的落地执行,确保政策要求落实落细。

医药反腐始终是监管的热点,合规仍是药企不可忽视的一项!

医药医疗行业一直以来都是腐败的高发地,商业贿赂屡禁不止。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法律层面,《药品管理法》全面修改,《疫苗管理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颁布实施;政策层面,两票制、带量集采、医药代表登记备案逐步推行。

与此同时,国家针对药械行业商业贿赂的执法日益严格,各类执法活动逐渐形成长效机制。据公开信息,2013年至2020年间专门针对或涉及医药领域反商业贿赂执法活动的频率约为每年3-5次。相关政策文件如下:

《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九部委)
《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国家医保局)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国家卫健委等6部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家卫健委)

据业内不完全统计,过去10年间,被查处的医药领域的行贿、受贿案件超过3000件。而就药品回扣问题,此前,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公开可查的法院判决文书统计,2016年至2019年间全国百强制药企业中有超过半数被查实存在直接或间接给予回扣的行为,其中频率最高的企业三年涉案20多起,单起案件回扣金额超过2000万元。

而这些问题,也一直是行业整顿的焦点。随着全国各省市陆续落地建设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医保局也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建立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定期通报制度,持续深化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协同合作。

可见,多部委出台的相关政策,使得医药领域反腐败持续高压,尽管此次发布的《九项准则》是从医疗机构端入手,而医疗机构又与药企息息想关,因此各药企也需更加关注自身的合规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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