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河南省工商局于2017年10月对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涉嫌滥用苯酚原料药销售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被处罚1104.9万元。
当事人: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
▍原料药苯酚是鸡眼膏的主要原料
苯酚原料药是苯酚制剂类药品的主要原料,其需求方一般是制剂生产厂家和医院。制剂生产厂家使用苯酚原料药主要用于生产水杨酸苯酚贴膏(俗称鸡眼膏),也用来生产樟脑苯酚溶液、复方间苯二酚苯酚搽剂、苯酚伪麻片等制剂。医院使用苯酚原料药主要用作处理外科器械和作喷洒消毒剂或生产医疗机构制剂。含苯酚原料药制剂的处方中,苯酚及苯酚的含量是通过复杂、漫长的新药研发程序确定下来的,不能使用其他药物替代,其含量也不能改变。只有使用药品标准处方生产制剂,才能保证制剂的安全、有效、合法。
在苯酚制剂中,鸡眼膏是目前市场上唯一治疗鸡眼的皮肤科用药类非处方药,其治疗原理是对局部皮肤进行腐蚀,达到剥离、去除鸡眼的效果。患者能自行购买治疗鸡眼的非处方药只有鸡眼膏,治疗鸡眼的处方药都需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开药治疗,不具有鸡眼膏购买便捷的特点,鸡眼膏的可替代性较弱。根据药品标准,鸡眼膏制剂生产厂家只有使用苯酚原料药才能生产出鸡眼膏。鸡眼膏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也是专门为生产鸡眼膏而定制的。
综上所述,苯酚原料药在含有苯酚的制剂中具有不可替代性,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苯酚原料药销售市场。
▍商丘市新先锋药业在中国苯酚原料药销售市场的市场份额超过50%
2012年6月至2015年12月重庆西南制药二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制药二厂”)是全国唯一生产销售苯酚原料药的企业。西南制药二厂从2016年起未再生产销售苯酚原料药,直到2017年4月才恢复苯酚原料药的生产销售。经查,2016年至2017年苯酚原料药市场未有其他新进入者。
2014年2月8日,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与西南制药二厂签订了苯酚原料药《全国总代理合同》,有效期为五年,西南制药二厂生产的苯酚原料药由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全国独家销售。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与西南制药二厂签订独家代理协议后,双方约定3个月时间未向市场销售苯酚原料药,直到2014年5月当事人开始从西南制药二厂购进苯酚原料药。
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西南制药二厂销售苯酚原料药5680公斤,其中销售给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和郑州某医药公司分别为2680公斤和3000公斤,郑州某医药公司又将3000公斤以采购原价销售给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取得在此期间100%的市场份额;
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西南制药二厂销售苯酚原料药3520公斤,其中主要销售给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郑州某医药公司和河北某医药公司分别为1220公斤、300公斤、1600公斤,郑州某医药公司又将300公斤以近于采购原价的价格销售给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河北某医药公司将1400公斤通过湖北某医药公司销售给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在此期间的市场份额为82.95%。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2014年2月-2017年3月,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苯酚原料药销售市场的市场份额超过50%,可以推定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苯酚原料药销售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与西南制药二厂签订全国销售总代理合同后,国内苯酚原料药的使用方必须从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处购买苯酚原料药。经查,2014年1月之前,全国的苯酚制剂生产企业和医药公司可以从西南制药二厂购买苯酚原料药,2014年2月至6月,西南制药二厂停止向市场供货。2014年6月以后,苯酚制剂生产企业和医药公司需要苯酚原料药用于生产经营只能从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处才能购买到。
▍商丘市新先锋药业具有较强的控制苯酚原料药销售市场的市场的能力
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在取得苯酚原料药全国总代理权后,从西南制药二厂获取到了苯酚原料药的客户名单及购买量等资料,知道了苯酚原料药购买市场客户类型分布,并能据苯酚保质期推算出客户的大致需求时间。此后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向全国主要的鸡眼膏生产企业提出提高苯酚原料药价格等条件,下游苯酚制剂企业和医院在买不到苯酚原料药、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只能被迫同意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的涨价要求。虽然在2014年10月以后,西南制药二厂也向部分下游医药公司销售苯酚原料药,但是销售的量很少,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仍然是下游苯酚制剂生产企业和医药公司采购苯酚原料药的主要对象。因此,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对市场的控制能力很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控制苯酚原料药的价格、供应与否、如何供应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
▍商丘市新先锋药业实施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原料药
2014年1月以前,苯酚原料药的市场均价为127.47元/公斤。
2014年2月,当事人取得苯酚原料药的全国总代理权,进而控制了苯酚原料药销售市场,然后通过自行高价销售或要求下游制剂生产企业和医院从指定的医药公司购买等方式逐步提高苯酚原料药的市场销售价格,从中获取不当垄断利润。
经查,2014年,当事人采购苯酚原料药的价格多为260元/公斤,销售价格多为1000-1300元/公斤,较购进价格上涨达2.8-4倍,较历史价格上涨达6.8-9.2倍;
2015-2017年3月,当事人指定下游苯酚制剂生产企业和医院从安徽某医药公司、河北某医药公司药品部购买苯酚原料药,安徽某医药公司、河北某医药公司药品部从当事人采购均价为600-732元/公斤,销售均价为2572-6072.12元/公斤,较采购均价上涨幅度达3.3-7.3倍。如,2014-2016年,江苏某公司向当事人采购苯酚原料药,当事人报价2800元/公斤,最终江苏某公司以2800元/公斤的高价从郑州某医药公司和安徽某医药公司购买。
▍商丘市新先锋药业被处罚1104.9万元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破坏了国内苯酚原料药市场的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依法应当予以处理。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一是当事人的行为对苯酚原料药销售市场的供求关系造成的影响较小,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对有限。二是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反垄断调查机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三是当事人通过组织公司各层经营管理人员学习《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综合上述因素,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1,651,770.21元;
(三)对当事人处以2016年度销售额939,661,082.61元1%的罚款,计9,396,610.83元。
以上金额共计:11,048,381.04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零肆万捌仟叁佰捌拾壹元零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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