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处方管理规范敲定。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最长不超过12周。鼓励优先选择基药物、国集中选药品及医保药。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
8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以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满足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并就此做出了解读。
《规范》共分为7章43条,主要明确了长期处方的适用对象、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等实施主体以及开具的主要流程等。
规范指出,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
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地方卫健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
结合合理用药及基药1+X用药模式,未来在公立医疗机构的基药及国采品种更加有优势。事实上,五批六轮国采品种中,超过一半都是基药(如下表所示),这也强化了国采品种进入医院和用药的优势。
注:集采品种超过半数都是基药
规范指出,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应当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
原则上,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鼓励患者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
出现4类情况,需重新评估患者病情,判断是否终止长期处方:
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
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药物治疗;
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
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况。
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各地医保部门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待遇。
慢性病长处方:一次可开12周以内药品,含麻醉、精神、血透等
此前在今年的3月24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当前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日常医疗服务管理,鼓励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完善针对慢性病患者的长期处方管理政策,明确可开具长期处方的病种目录、用药范围、管理制度、安全告知等要求,减少患者取药次数。
其中规定:需长期用药(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血液透析等特殊治疗的慢性病患者等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医院可一次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
对于必要的检验检查和常规复查等,可指导患者在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并通过电话随访等多种方式加强远程指导;应当加强对使用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教育,使其增加合理用药知识,提高自我用药管理能力和用药依从性,并告知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任何不适,应当及时就诊。
此前,根据国家卫生部2007年印发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推广长处方服务试点,多省市陆续出台了各自的慢病管理通知
近些年来,随着医药行业环境的变化,国家卫健委也开始要求各省市开始推广长期处方服务的试点。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进长处方服务,而各地也先后启动试点,包括上海、北京、深圳和浙江等。
同年,上海市人社局和原市卫计委联合发文《关于开展本市医保慢性病长处方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社区自主规定可配长处方药品,处方期限1~2个月。
此后,其他省市也陆续出台了各自的慢病管理通知。2020年7月7日,海南省卫健委发布《海南省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和《海南省长期处方药品目录(试行)》,规定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最长不超过12周。
2020年9月,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完善门诊慢性病长处方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针对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治疗方案明确、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处方药的参保人员实行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长处方管理。经诊治医生评估后可单次开具不超过12周用药量处方,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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