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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药物警戒工作,《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提供了哪些制度保障?
发布时间: 2021-06-21     来源: 中国医药报

5月13日,《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发布,这是我国第一部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性文件,也是落实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规定的一个配套规范性文件,受到业内人士广泛关注。

《规范》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办者),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由此可见,药物警戒体系是持有人和申办者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前提保障。《规范》对持有人如何建立药物警戒体系提供了清晰的思路与明确要求,指出药物警戒体系中药物警戒活动相关的机构、人员、制度、资源等要素应与持有人的类型、规模、持有品种的数量及安全性特征等相适应。这既充分符合我国国情,又能满足与国际接轨的需求。

搭建组织框架


《规范》明确,持有人应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建立药品安全委员会,设置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明确药物警戒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从持有人的类型来看,包含药品研发机构、药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及集团子公司等类型。不同类型的持有人,其部门设置不同,部门的职责也不同。另外,不同持有人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方式也有差异,有些是自行开展,有些是集团总公司统一开展,有些则采取委托方式。因此,持有人在设置组织机构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特点,保证药物警戒工作顺畅运行,内容无遗漏,过程无脱节。

《规范》明确提出设置药品安全委员会,要求该委员会一般由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药物警戒负责人、药物警戒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笔者认为,药品安全委员会不是一个虚设组织,该概念的提出旨在要求持有人要有人、有机制、有措施去解决重大风险研判、重大或紧急药品事件处置、风险控制决策等与药物警戒有关的重大问题。

优化资源配置

要履行好药物警戒工作职责,人员与设备资源是核心要素。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药物警戒活动全面负责,配备人员时应重点考虑人员专业、经验、能力与工作要求的匹配性,尤其是药物警戒负责人与药物警戒专职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相关专业背景。

《规范》明确,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是具备一定职务的管理人员。笔者认为,这一点是结合我国医药产业现阶段发展情况提出的要求。药物警戒负责人应该能充分调动各方资源与人员,在药物警戒工作中起到掌舵引航的作用。人员数量也是应重点关注的问题。由于我国持有人状况相差甚远,仅从持有品种数量来看,有些持有人有几十、几百个品种,有些可能仅持有几个品种,甚至一个品种;从生产规模来看,有些持有人年销售额达几十亿元、几百亿元,有些则只有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因此,不同持有人配备的药物警戒专职人员数量会相差很大,只需确保与工作量相匹配即可。

相比GMP的实施,持有人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设备资源投入相对较少,包括办公区域和设施、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纸质和电子资料存储空间和设备、文献资源、医学词典、信息化工具或系统等。其中,文献资源是持有人收集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医学词典是规范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中的医学术语和不良反应术语的必要工具。对于信息化系统虽然未作强制性要求,但是对持有人收集汇总不同来源的安全性信息进行评价的要求并无差异,至少应采用数据库、统计分析软件管理,并充分分析利用好数据。

描绘工作蓝图


“写好你要做的、做好你所写的、记好你在做的”,这是ISO9000的基本要求,也是制药行业相关规范的基本要求,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也不例外。

《规范》要求持有人应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制定全面、清晰、可操作的规程。“全面”是指应涵盖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报告处置、风险信号识别评估以及风险控制等药物警戒活动;“清晰、可操作”是指应符合持有人自身的特点。仅从持有品种的安全风险来看,持有人持有品种可能是多年的仿制药、附条件批准的创新药、普通的口服制剂,或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制剂等,不同药物对应不同级别风险,因此对药物警戒工作的要求也各不相同。

总之,持有人建立的药物警戒制度和规程应能满足沟通协调、及时发现风险和控制风险的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制度与规程的制订和更新,建立药物警戒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保证药物警戒活动开展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采取有力抓手

保质保量完成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是持有人落实药物警戒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但是,有制度文件并不代表制度文件就适用并符合要求,适用并符合要求的制度文件不一定就能得到落实。如《规范》规定,持有人应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收集途径,主动、全面、有效地收集药品使用过程中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但是2020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数量达167.6万份,来自持有人的报告数仅占3.9%。数据表明,我国持有人自主收集报告的意识较弱,能力也有待提高。此外,如何确保药物警戒活动过程和结果规范记录,如何确保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和记录可获取、可查阅、可追溯,等等,均需要依靠质量管理进行约束。

为此,《规范》专设“质量管理”章节,要求持有人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审核各项制度、规程及其执行情况,评估药物警戒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规范》规定了围绕药物警戒关键活动设置的质量控制指标,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合规性、信号检测和评价的及时性、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更新的及时性、药物警戒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等,并要求分解到具体部门和人员抓落实。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开展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相应法律责任仍由持有人承担,持有人应当定期对受托方进行审计。一系列举措都旨在通过质量管理来保证实现药物警戒目标,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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