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出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规程,明确出厂放行的标准、条件。符合标准、条件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我省部分药品生产企业根据这条规定拟调整、增配质量受权人。
应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的需求,我会定于2021年4-5月在成都举办四川省药品生产企业拟新任质量受权人基础知识培训班及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 符合质量受权人任职条件但尚未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培训合格证》的拟新任质量受权人的人员。
2. 已通过考试,但未经过基础知识培训的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
二、培训时间、地点及费用
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及收费情况根据报名人数而定,确定后将直接通知报名人员。
三、报名方式
请参训人员将培训回执表(见附件)与最终学历复印件一并于2021年3月31日前发至协会邮箱scyyzx@163.com。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罗德丽
电 话:028-86919092、18010552321
邮 箱:scyyzx@163.com
协会地址:成都市玉沙路157号
协会网址:http://www.rrrr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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