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起,各地对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情况要进行日报告。
来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
近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巩固成果提高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和救治能力的通知》。
当前,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实现“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目标,针对复工复产逐步推进、疫情境外输入压力不断增大、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解除,以及无症状感染者存在一定传播风险的情况,现就医疗机构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防控和救治能力提出以下要求:
一、完善门急诊预检分诊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患者的分诊分流和风险管控。在门急诊规范设置预检分诊点,指派有专业能力和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或相关专业的医师,充实预检分诊力量。对就诊患者要查看健康码,要求佩戴口罩,并重点询问是否存在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疾病症状体征,以及是否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有疫情高发地区旅居等流行病学史,对患者进行体温测量。将发热患者及高度怀疑新冠肺炎患者规范转移到发热门诊就诊。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预约诊疗工作,开展先线上后现场的两次预检分诊。
二、加强发热门诊设置管理
各地要支持医疗机构加强发热门诊建设。发热门诊要设置在医疗机构内相对独立的区域,通风良好,有醒目标识,有独立卫生间,通道和分区设置符合要求,配备专用设备设施,最大程度保证检查治疗在发热门诊内完成。发热门诊定时消毒,所有人员均应当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做好防护。经问诊、体格检查等不能除外新冠病毒感染的,应当进行核酸检测等相关检查,进一步排除新冠病毒感染。对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患者,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报告和隔离,及时转入定点医院进一步诊断或治疗,不得擅自允许患者自行转院或离院。
三、做好分时段预约诊疗和互联网诊疗咨询
四、强化感染防控和医务人员防护
各地要加大院内感染防控投入力度,从资金、人员、物资等方面加强支持保障。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226号)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务人员防护技术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函〔2020〕155号)要求。进入医疗机构的各类人员均应当正确选择和佩戴口罩、正确进行手卫生,做好环境通风管理。在为疑似和确诊新冠肺炎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时,根据操作风险高低,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做好额外预防。对不重视感控工作、不落实感控基本要求,导致出现严重院内感染事件的,要按照规定对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五、提高医疗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
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强医疗机构实验室建设,使三级综合医院均具备符合生物安全二级以上标准的临床检验实验室。对医疗资源相对缺乏、实验室检测能力相对薄弱、疫情防控压力较大的地区,特别是陆路边境口岸,要优先支持建设。要结合日常诊疗需求,按照“平战结合”原则,选择1家综合实力强的县级医疗机构予以重点支持,实现县域内医疗机构具备核酸检测能力。对发热门诊就诊患者和门急诊高度怀疑感染新冠病毒的患者,要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实行应检尽检。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所在地区疫情防控响应级别、风险等级,以及入院患者的旅居史等特点,采取适当方式在患者入院前完成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筛查,及时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各地对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情况进行日报告。各省份于每日12:00前报送前一日检测情况,首次报送时间为4月13日。
六、做好应对预案制定和推演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所处地理环境、在疫情防控中的功能定位,查找薄弱环节,制订不同疫情防控压力下的应对预案。各地应当摸清辖区内医疗资源底数,准确掌握可用于新冠肺炎医疗救治的医疗机构、救治床位、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实验室检测能力、防护物资的数量、分布等。结合本地区口岸、边境、人员流动等特点,提前研判疫情形势,假定不同地区发生疫情、疫情暴发等情形,制订包括调配人员、对口支援、物资保障、技术支持等在内的应对预案,并进行推演。各地制订的应对预案至少包括一地单独出现或多地同时出现疫情时,结合病例数达到两位数、三位数甚至更高时面临的救治压力,确定县、市、省逐级启动条件和采取的应对措施,确保在发生疫情时能够迅速按照预案有效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各地应当在4月20日前将本省份的应对预案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
七、加强指导和督导
各地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和救治工作的督导,确保各项要求落实落地落细落小。要依托新冠肺炎医疗救治专家组、相关专业质控中心等专业力量,于4月20日前开展一次专项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医疗机构内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的薄弱环节,对改进工作进行指导,推动各地各医疗机构做好应对疫情准备。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将结合上报应对预案情况,组织专家对各地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和救治工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将评价结果通报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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