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2019年12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出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规程,明确出厂放行的标准、条件。符合标准、条件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我省部分药品生产企业根据这条规定拟调整、增配质量受权人。为此,现对拟新增的质量受权人进行统计,我会将依据报考人数确定质量受权人入职培训开班时间(初步定于10月下旬安排培训)。具体开班时间、地点及收费情况直接通知报名人员。
一、 培训对象
1. 符合质量受权人任职条件但尚未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培训合格证》的拟新任质量受权人;
2. 已通过考试,但未经过基础知识培训的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
二、 报名方式
请参训人员将培训回执表(见附件)于2019年10月8日17:00前发至协会邮箱scyyzx@163.com。
联 系 人:罗德丽
联系电话:028-86919092 18010552321
协会网址:http://www.rrrr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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