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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重点部门 视频监控应达100%
发布时间: 2013-12-23     来源: 网易新闻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平安中国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会议精神,卫计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11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为维护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医务人员、就诊患者的安全,构建安全稳定的医疗环境,全面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决定自2013年12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实施步骤
1工作部署阶段(2014年1月底前)
各省(区、市)按照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制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建立各类涉稳基础台账,部署具体工作。
2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2月-9月)
梳理摸排,确定工作目标。打建并举,维护医疗秩序。督导检查,巩固工作成效。
3总结评估阶段(2014年10月-11月)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综治、公安、司法、保监等部门于2014年10月底前应当完成本省(区、市)专项行动的总结评估。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会同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整治回头看,深入持续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
措施1严惩侵害医患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
依法惩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对实施伤害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断制服,依法严惩。依法处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对在医疗机构拉横幅、摆设花圈、设灵堂、违规停尸,驱赶其他就医人员等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或聚众打砸和围堵医疗机构,侮辱、威胁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等,致使医疗机构诊疗活动无法进行、侵害人民群众合法就医权益的,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现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对不听劝导、不肯停止过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职业“医闹”、“医托”及“号贩子”。对专门捏造、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故意扩大事态,寻衅滋事,向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敲诈勒索的职业“医闹”分子,要严厉打击,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措施2切实提高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
一是落实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二是强化医疗机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加强医疗机构三防系统建设,确保重点区域、重点部门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安全监控中心应当建设应急报警装置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巡查守护。三是要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动态管理,组织保卫人员、保安员定时和随时巡查。四是完善警医联动机制。
措施3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各地应当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并完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完善医患沟通制度。各地应当加强医务人员人文教育、医患沟通培训,提高医患沟通效果;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畅通投诉渠道,实行“首诉负责制”,规范接待流程,疏导理顺当事人情绪。改善服务,提高质量。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以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为契机,加强医疗机构能力建设,改善医务人员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措施4做好医疗纠纷化解工作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积极拓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力争2014年底覆盖75%的县级行政区域。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衔接机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聘请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运行机制。地方政府应当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场所、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确保调解工作正常运行。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大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力争覆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措施5开展涉医矛盾隐患大排查
开展医患矛盾与医疗纠纷排查化解。要认真贯彻中综办〔2013〕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月报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将医疗纠纷风险隐患排查纳入矛盾大排查工作之中,深入医疗机构及周边社区、村镇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摸排,及时发现矛盾纠纷,指定专人开展化解工作。严格控制重点人员。一是对不能及时化解的,要部署落实相关人员的管控措施。二是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各地要重点发现肇事肇祸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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