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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布
发布时间: 2013-12-19     来源: CPhI制药在线
于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日由省人大正式发布。由于此前国内发生了多起医患纠纷,使得这个《条例》的出台更加引人关注。我省为何要在这一时间出台《条例》?它将怎样处理医疗纠纷和助推医改?昨日,晚报记者采访了云南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医管处、医政处等多位专家,就《条例》出台的背景及5大亮点进行了解读。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省卫生厅专家表示,从全国范围讲,目前国内医疗资源城乡分布不均,优质资源奇缺,部分医疗机构管理有待加强,医疗安全制度不能完全落实,医疗事故防范不足,有的医疗纠纷因未能及时有效处理而导致治安事件的发生;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名称的发布、使用不规范等,这些问题都需法律层面加以规范。该《条例》围绕我省医疗资源设置、规范执业、维护医患权益、加强行业监管等作出明确规范,对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亮点围观
亮点一:明确解决医疗纠纷4个途径6个禁止
针对医疗纠纷这一突出的问题,《条例》对纠纷的预防和处置设置了专章进行规范,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明确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有4个方面的解决途径,即:
1.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2.可以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3.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
4.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为保证医疗纠纷的顺利解决,保证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条例》还明确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禁止有下列行为:
1.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或者侮辱、威胁、伤害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2.损毁、抢夺医疗机构的财物、医疗文书;
3.设置障碍或者以其他形式堵塞交通、妨碍他人就诊;
4.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
5.聚众滋事,破坏或者干扰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6.其他危害医疗秩序的行为。
亮点二:支持医师多点执业
因为体制的问题,长期以来部分医疗机构对医师多点执业持保守态度,为确实解决患者“看病难”、“找好医生难”的问题,《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个人和技术团队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目前,我省根据原卫生部下发的《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已在昆明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工作。
亮点三:医疗广告审查权限下放州市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机构发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
在以往运行中,各地各级医疗机构需要发放医疗广告都必须到省厅进行审批,特别是边远的州市,仅路程就需要耗费一天时间,本着行政为民,行政便民的原则,我省从今年6月1日起,将医疗广告证明的审查管理权限下放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这样能更好地方便各地医疗机构申请,同时有利监督管理。
亮点四:县级医院率先推进公立医改
县级医院是我国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直接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它上承城市大医院,下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发挥着关键和枢纽作用。因此,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是缓解农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关键环节。2013年,国家选择了311个县先行开展试点工作,云南省有12个县纳入国家试点范围。
县级医院率先推进改革,可以为整体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发展探索和积累宝贵的经验,通过提高县级医院的能力和医疗服务水平,可以分流患者,缓解大城市、大医院的压力,为城市大医院的改革创造条件。因此,这次推出县级医院的综合改革,在这个时候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只有平台做起来了,城市大医院的技术才能向基层转移,更好地给广大居民提供医疗服务。
亮点五:将优先配置社会医疗机构
大力发展民营医疗事业,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活水”,是助推全省卫生事业实现新跨越的重要动力。我省积极消除民营医疗机构准入壁垒,从实行税收优惠、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积极探索,努力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医疗服务市场格局,积极促进民营医疗事业实现新突破。
我省此次在《条例》中提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调整和新增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置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这与国家政策是一致的。
要发展民营医院,首先要让民营医院有足够的可发展空间,让参与医疗市场竞争者有机会进入。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社会资本投资办医院,一律准予设置;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具备一定办医规模和办医质量的优质医疗机构,新建专科医院应有利于弥补现有医疗机构专科服务技术和力量的不足。鼓励在城区发展二级及以上有规模、有特色的民办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所有依法准入的民营医院,均可依照程序申请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适宜的领域中投资,如投资举办口腔、五官、医疗美容、老年病及慢病护理、康复等专科和中小型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竞争或招标,多形式、多渠道投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营造平等、有序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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