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卫生法学副教授 王 岳
记者:《关于促进“互联网 + 医疗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推进“互联网 + 医疗健康”发展,应该秉持怎样的原则?
王岳:推进互联网医疗,应该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效率放在第二位。国家对互联网医疗一直持支持态度,但由于这一新业态刚刚兴起,相关机制不够健全,近年来一直在逐渐强化监督和管理。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其他互联网服务相比,最大的区别是不可试错性,因此在效率和安全两个价值取向上一定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记者:你刚才提到的安全问题,也是不少患者所担心的。应该如何将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王岳:互联网医疗应该作为慢性病患者短期替代就医途径的渠道。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禁止初诊在线上开展。由于线上就诊人群在对症状描述的准确性难以保证,也会直接影响线上医生诊断的正确性与准确度。对于线上复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表示,经过国内外实践证明的部分比较稳定的常见病和慢性病,可以在线上复诊。
记者:我们在采访中发现,有的医疗平台对于就医出现问题后的责任认定语焉不详,这方面应该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明确?
王岳:根据指导意见传达的信息,互联网医疗的发展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明确了责任主体并非互联网医疗平台而应是医疗机构本身,这有利于今后进一步落实相应的法律责任。将责任落实于实体医疗机构而非医生个体,一方面更有利于用户维权,另一方面便于对线上问诊医生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此外,还必须规范电子处方制度。互联网医疗今后的发展趋势必须是实行电子处方制度。电子处方由政府行政机关进行监管。如果没有电子处方,可能会给互联网医疗违法行为提供空间,电子处方制度的实行也会更便于政府部门对网上医疗进行监管。
记者:提到对互联网医疗的监管,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就监管提出了哪些具体举措?
王岳:在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严格的监督措施,首先是明确行为边界,其次是强化责任,此外是提高监督能力。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曾益新介绍,下一步还将出台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包括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适应“互联网 + 医疗健康”支付制度以及医疗服务、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共享等基础标准,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
现有的针对互联网医疗的相关法律法规总体是滞后的,相关监督管理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健全。国家在支持互联网医疗发展的过程中宜逐步收紧,即限制而非禁止或过于宽松。如电子处方单制度,应该有统一标准去规范,线上就诊人群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应受到明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则的共同保护。
进一步来说,对于互联网医疗的监管,既包括政府的监管也包括互联网医疗行业的监管。互联网新业态给政府提出了新的挑战,即除了依靠政府的监管之外,一定要发挥社会共治的作用。也就是说,国家在外部强化监管的同时,互联网医疗行业内部应该制定相应甚至高于政府所制定标准的行业标准。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杜晓 张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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