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第二增补本(以下简称《中国药典》第二增补本)已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第19号公告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现就实施《中国药典》第二增补本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中国药典》第二增补本收载的品种,自执行之日起,原收载于历版药典、原卫生部颁布药品标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新药转正标准和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的同品种药品标准同时废止。2013年12月1日前生产的药品,仍按原标准进行检验。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中国药典》第二增补本的增修订内容,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及程序变更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对于通用名称已作修订的药品,其原名称可作为曾用名过渡使用。
三、其他事宜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中国药典〉2010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0年第43号)执行。
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检验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研究,认真做好增补本执行情况的调查工作。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家药典委员会。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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