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了《关于规范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的通知》,对标识参数予以规范,具体如下:
关于规范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的通知
为落实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的要求,规范“‘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的使用,现将标识规范参数予以发布,请企业参照使用,具体请见附件。
企业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办工作人员。
联系人:刘冬
联系方式:liud@cde.org.cn
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201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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