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07月31日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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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为做好食品药品监管法律制度“立改废释”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再次组织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第二批规范性文件。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二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二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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